【案情简介】
钟某与李某系再婚,钟某1系二人的养子,李某1为李某与前夫所生。
2006年5月8日,钟某立下一份将遗产留给养子钟某1的遗嘱,该遗嘱内容系电脑打印而成,无打印人签名,有立遗嘱人钟某和两名见证人手书签名字样。
2006年12月5日,钟某因病死亡。钟某1与李某及李某1就遗嘱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
一审诉讼请求:钟某1作为原告把李某及李某1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按照打印遗嘱把钟某的遗产由钟某1继承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该打印遗嘱要认定为自书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和打印系统形成,而钟某识字不多,由其亲自打印遗嘱与其能力不符,故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规定。
钟某所立遗嘱的打印人应为代书人,但遗嘱上并无打印人签字,遗嘱上的两位见证人不是遗嘱代书人,亦未亲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制作过程,不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见证人,因此该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钟某1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二审上诉请求:钟某1作为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钟某1一审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钟某1不能据此继承遗产。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随着时代发展,人们的遗嘱观念在发生改变,“80 、90、00后”也逐渐加入立遗嘱大军,立遗嘱人群年龄年轻化。同时我们的个人财产内涵也在不断地丰富,支付宝、微信、QQ、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以及证券基金也逐渐成为“90后”遗嘱常见的财产类型。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种遗嘱方式,虽然是第一次以法条明确规定下来的法定遗嘱形式,但在立法确定前就已经存在很多以打印形式订立的遗嘱产生纠纷的情形。因此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知,即使是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来审查判断。
那如何才能规避风险,实现打印遗嘱的有效认定呢?
一、 打印遗嘱的生效要件
(一)形式要件
打印遗嘱是指用电脑书写、用打印机打印的遗嘱。因此需要:
1. 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员在现场见证,在见证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见证人要在场见证遗嘱“打字”和“打印”的全过程;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3.必须要注明年月日具体的日期,不写明具体日期,也是无效的。
审核打印遗嘱有效的核心是: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会被认定打印遗嘱有效。 |
(二)实质要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2)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遗嘱无效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 伪造的遗嘱无效。
4.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 遗嘱人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该部分遗嘱无效。
(4)存在多份遗嘱情形
如果有多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在内,最终是以时间最后的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二、本案中的打印遗嘱为什么最后会被认定为无效?
打印遗嘱规定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应适用代书遗嘱中关于订立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见证人应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
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
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即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两个步骤:
1.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书写的全过程;
2.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当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
本案中,案涉遗嘱系打印遗嘱,但见证人彭某、韩某庭审时已陈述其未见证案涉遗嘱在电脑上书写的过程,也未见证案涉遗嘱从电脑中被打印出来的过程,故该两人不是该打印遗嘱的合法见证人。
因此本案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钟某1不能依据此已打印遗嘱继承遗产。
三、律师见证打印遗嘱的流程
1.建立法律服务关系
2.文件材料的接收与审查
3.遗嘱的审查
4.见证程序
5. 遗嘱见证的归档与保管
【温馨提示】
提前订立遗嘱可以明确自己的财产清单,可以将财产定向传承以防止继承人因财产引发的矛盾或防止子女离婚时遗产遭到分割,可以定纷止争明确财产分配。 一份完备的遗嘱可以达到家庭内部稳定和谐,但遗嘱在形式上认定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为了尽量避免因为遗嘱的真伪和内容的准确性而引发纠纷,我们建议一定要请专业人员把关,规避掉那些可能使得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从而实现立遗嘱人的财产分配意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 【打印遗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0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
4.《最高法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5.《最高法关于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6.《最高法关于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客服电话
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