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贺某与李某婚前经父母介绍相识,1996年8月10日在神木县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婚后生育有一双儿女。
可惜婚姻中不是只有卿卿我我,花前月下,往往更多的是鸡零狗碎,脸红耳赤。贺某与李某婚后总是因家庭琐碎而争执打闹,加上李某脾气不好对贺某有家暴,二人的矛盾一直无法平息。漫长的纷争渐渐将夫妻感情消磨殆尽。
第一回合:2013年8月份,贺某自觉无法与李某继续生活,便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和好。
贺某与李某虽然未成功离婚,但双方感情也没有好转,贺某在诉讼离婚后就离家出走与李某分居。双方之间的婚姻可谓是名存实亡。
第二回合:2014年4月,贺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贺某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第三回合:2015年11月,贺某第三次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16年1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三次诉讼离婚都碰壁,依然没有动摇贺某要离婚的决心。
第四回合:2018年9月,贺某第四次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一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终于同意了判决离婚。
【法院裁判】
经历6年4个回合的诉讼,法院终于准许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律师分析】
即使是在婚姻自由的时代,夫妻一方想在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
而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非常谨慎,首先要组织夫妻双方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才会准予离婚,而且判决离婚对证据要求非常高。
本案中前三次都没有判决离婚,是因为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有些人看到这里肯定会疑惑,为什么都起诉那么多次,而且分居两三年了,2015年11月第三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法院依然不支持离婚?
这是因为,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性审查标准。
拿本案来说,第三次起诉离婚是在2015年11月,当时原被告虽然分居两三年看起来达到了“分居2年”,但原告难以举证是由于“具有感情不和的情节而导致分居2年”。即使偶有家暴,也没有举证证明家暴的情节、报警记录、造成的后果,无法证明由于家暴而导致感情破裂。
因此,在第三回合法院依然没有认定夫妻二人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也就没有判决离婚。
根据2019年陕西省公开离婚裁判文书显示,首次诉讼离婚69%都不会判离。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判离的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被告同意离婚的;第二种是被告下落不明很多年;第三种是在有证据充分证明条件下,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应当离婚的情形。
正因为诉讼离婚不像协议离婚那么简单,一些想离婚的当事人往往把诉讼离婚的难度夸张化。现实中,还有一些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因为漫长的诉讼程序而退怯。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当事人想要通过诉讼离婚往往要经过两次或以上的诉讼,就像本案的当事人贺某在第四回合才被准予离婚。
纵观贺某四次离婚诉讼的经历,告诉其他无法协议离婚、需要通过诉讼离婚而从痛苦中解脱的人:
一、诉讼离婚一定是能离婚的
民法典生效之前,法院判决离婚审查证据的要求非常严格,所以会出现像本案女主人公那样经历四次起诉才得以离婚。
但民法典生效后,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这无疑也是给诉讼离婚的期限设置了一个保护罩,避免再出现像本案一样历经多次诉讼都无法离婚的讼累。
二、尽快拿到法院不予离婚的判决
第一次诉讼离婚拿到法院不予离婚的判决来说尤为重要,这是后续离婚诉讼成功判离的重要基础。
首先,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切记,如果第一次诉讼因调解和好而撤诉,下一次就要重头再来,无法再适用“分居一年再起诉应当判离”的条件了。
其次,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为了使得判决尽快生效就不要上诉了。
这是因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不予离婚后,二审不一定能改判准予离婚,而上诉开庭又要需要延误一定的时间。
因此判决不离后可以不上诉,等分居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此时按民法典的规定判决离婚的希望较高。
三、分居满两年,未必会被判决离婚
本案当事人贺某从2013年10月份离家出走与李某分居,在2015年11月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时,虽然已经分居有两年有余,但法院仍是判决不准离婚。
当时法院的理由是,“贺某与李某的婚生子现在校就读,并不能独立生活,需要双方共同抚养,以确保子女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且夫妻双方互相推诿抚养婚生子义务,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不宜判决贺某与李某离婚。”
实践中,很多分居2年的未必会被法院认定为感情破裂,因为法院还需要确认分居2年是因为“感情不和”而非别的原因。如果只能证明分居2年,但不能证明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那么判决不准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结合本案来分析,夫妻双方即便分居两年,法院也可能基于保护子女的利益,或是基于双方感情还未破裂,判决不予离婚。
【温馨提示】
从2003年到2019年,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7年上涨,如果按照结婚对数跟离婚对数的比例来看,大家会发现离婚率更高。比如2020年全国结婚登记人数为813.1万,对应的离婚登记人数为373.3万,离婚占结婚比例为45.9%。
虽然离婚率偏高,但首次诉讼离婚率却非常低。法院作为保护家庭单元稳固性的重要杠杆,不会让第一次诉讼离婚那么容易。
因此在实践中,不乏有些婚姻充斥着冷漠与家暴,当事人的婚姻生活虽然异常痛苦,但既无法协议离婚也由于缺乏维权能力、举证能力不足无法而无法诉讼离婚。更有甚者,有些弱势女性婚后相夫教子,对老公的财产及收入一无所知,被欺压、被出轨、被转移财产却发现毫无对抗的能力。
如果确实想从毫无希望的婚姻苦海中脱离出来,而自己又很无助不知道该如何准备离婚证据,那么可以寻求婚姻家事律师的帮助,帮你明确目标,避免重复诉讼、少走弯路、争取更多的财产。
【法律法规】《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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