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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民法典下的监护制度,如何与抚养制度结合保护弱小的你?

2021-08-26

1、监护与抚养的联系与区别是哪些?

(1)联系

关于监护权的概念:监护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通常来说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对成年人的扶养,以及对老人的赡养。

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当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时候,由其他顺序的监护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关于抚养权的概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子女抚养的章节第1058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42条规定,民法典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①二者内涵相同


从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看,监护包含抚养的概念在内。而结合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意思来说,监护和抚养都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价值。只不过不直接抚养照顾孩子的一方,是以支付抚养费或者其他形式来承担监护人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②没有监护权即没有抚养权 

享有监护权是拥有抚养权的前提,被剥夺监护人资格也等于达到了失去抚养权的条件。从司法实践的层面讲,当拥有抚养权的监护人由于存在民法典第36条的情形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时,也早已达到了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因为判断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如果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A某具有第36条的情形,那么另外一方需要对A某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B某具有第36条的情形,那么另外一方需要对B提出中止探望权诉讼、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2)区别

①价值侧重点不同

顾名思义,监护侧重于“护”的“责任”,而抚养侧重于“养育”。

第一,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抚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向父母请求给付“抚养费”,是因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不是不履行“监护”义务。未成年人可向父母索要的是“抚养费”而不是“监护费”。

②监护人与抚养人并不完全重合。 

第一,有监护权不一定有抚养权。最典型的就是在夫妻离婚后,一方具有抚养权而另外一方没有抚养权只有探望权(双方约定轮流抚养的除外),但双方都是监护人,都有监护权,都要承担监护责任。

第二,监护人并不必然是应对被监护人尽抚养义务的人。监护权人的范围包括其他组织,而抚养权人的范围不包括其他组织。

③是否受婚姻关系解除发生变动的后果不同。

第一,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夫妻离婚后,父母双方依然是子女的监护人。

第二,抚养权会受到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发生变动。夫妻离婚后,抚养权由双方都享有变为由一方享有,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2、 离婚后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是否还有监护权?

离婚后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有监护权。

离婚后父母都享有子女的监护权,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其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仍是子女的监护人(除非因触犯民法典第36条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和变更监护权的区别?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在民法典里有明文规定,是指当监护人存在有①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及③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监护人的资格。

而变更监护权,在民法典里没有明文规定,撤销原有监护人资格后重新指定监护、意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指定监护等都会引起监护权的变更。

两者区别:

(1)接受请求的机关不不同。

①变更监护权是个广义的概念,是否需要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或者向哪些机关申请存在多元化的方式:

第一,如果是意定监护和委托监护,只需要各方协商即可,不需要向有关机关或法院申请。

第二,如果是指定监护,则可先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提出指定监护的申请,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三,如果遗嘱指定监护,只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表达指定意愿,而在去世之时由被指定的人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即可。

②撤销监护人资格,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做出判决,

(2)变更监护权不以撤销监护人资格为前提。

如果是意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指定监护当然不需要以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为前提。

如果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全部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而法院作出指定监护人判决的,此时的监护权变更就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为前提。

(3)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不必然重新指定监护人。

如果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全部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而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由谁来监护有争议,人民法院才会在撤销的同时作出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原监护人具备民法典第36条伤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监护资格。如果撤销后依然有其他监护人愿意主动承担监护责任的,或者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尚未全部被撤销监护权,遇此情况人民法院也不会必然作出指定监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6条第1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4、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1)具备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主体

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③学校;④医疗机构;⑤妇女联合会;⑥残疾人联合会;⑦未成年人保护组织;⑧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⑨民政部门等。

(2)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

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3)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

①具备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向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的申请。

②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民法典第36条情形的,可以作出撤销原监护人的裁判。

④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时,应对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5、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能不能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是可以恢复的。

监护人资格恢复条件:

第一,只有特定主体才能申请恢复监护资格。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申请恢复监护资格的主体只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其他主体监护资格一经撤销,就不可再恢复。

第二,申请恢复监护资格,需要有悔改表现。

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只要确有悔改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8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6、是否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

为更充分保护无、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容许父母用遗嘱为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遗嘱指定的监护人较法定监护人优先。

所谓遗嘱监护是指父母在生前设立遗嘱对未成年人子女由谁监护所作的指定。遗嘱指定监护需要满足两个要求,首先必须是子女的父母,其次该父母正在担任子女的监护人。不担任监护人的父母没有权利通过遗嘱指定子女的监护人。

实践中遗嘱指定的范围通常是其他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如果被指定的人不愿意担任监护人,那么可能引起监护权纠纷。且遗嘱指定监护也容易在父母指定的监护人、祖父母与外祖母等亲属之间产生监护争议。

此外,对于父母指定不一致的情况,民法典草案曾规定以后死一方指定的监护人为准。民法典二审稿曾修改为父母指定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然,正式出台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9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7、什么是委托监护、意定监护、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而受托人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可见,委托监护并不导致监护关系的转移。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协商,通过签订书面的监护协议,合意确定在自身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条链接】

《未成年保护法》
第22条第1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民法典》
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31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8、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是否还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的,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撤销监护资格是因为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影响抚养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7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9、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一)完整家庭

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应当先从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如果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补充性责任。

(二)离异家庭

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即使父母离婚也并不影响双方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强化父母的监护人地位更有利于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未成年人造成侵权行为后,多一个赔偿责任主体,一定程度上保障第三人的权益。

但其忽视了在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往往只随一方共同生活的特点。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无法进行具体的实时的教育、监管,无法很好地行使监护权。这使离异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晰,不公平。

民法典生效后,对于离异家庭子女犯错究竟由哪一方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此处有待最高法出台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0、夫妻一方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但是此时配偶不能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否则会出现配偶代理双方诉讼离婚的情况,无法保护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在一般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其第一顺序监护人担任诉讼案件的法定代理人;但在离婚诉讼中,为避免配偶双方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其他个人(组织)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作为其监护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57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83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第148条第2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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