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登政府提议使富人的资本利得税税率提高至39.6%,而目前则是20%,对于那些年收入达到或超过100万美元的高净值人士,新的最高税率加上现有的投资收入附加税(即奥巴马医改提供资金的3.8%投资收益税),意味着仅他们的联邦税率就可能高达43.4%。而新的39.6%的边际税率将比目前的基准税率20%提高近一倍。
如果该提案获得通过,那么将推翻一项长期存在的税法规定,即对投资收益征征收低于劳动所得税的税率。拜登政府致力于使富人的资本利得税和劳动所得税率均等化。拜登表示,许多人所付的税率低于中产阶级工人,这并不公平。而拜登政府在最近几周还讨论了其它增加税收的措施,其中就包括提高富人的遗产税。
据美国新闻网站“Axios”周四(5日)报导,越来越多的美国超级富豪正在放弃他们的公民身份,2020年这一数字达6707人。虽然今年的人数有所下降,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许多美国大使馆和领事馆仍因新冠疫情爆发而关闭,导致放弃美国国籍的面谈无法进行。虽然目前该提议并没有通过,但已经在美国富人阶层引起了一定的重视。
美国征税一
美国是一个全球征税的国家。从美国的税务制度来讲,其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最重要的区别是应税收入的范畴不同:美国不仅对其税务居民的全球收入征税,还要求其披露海外金融资产、银行账户、控股公司股份等信息;而其非税务居民则仅需为美国境内的收入纳税。并且只有非税务居民才能享受国际税收协定方面的得益。
以下是本团队整理的仅供参考的表格,可以从此见得美国的税收制度异常复杂,仅从下面表格关于税务身份的认定规则和缴税所要填写的表格中即可见一斑。
美国缴纳税款的大致流程为:
而美国的遗产税,目前每个人的终身遗产税免税额度为1170万美金,也就是说夫妻两个人可以留给子女的遗产在2340万美金以内,都无需缴纳遗产税。超过的部分需缴纳40%的遗产税。对于大多数高净值人士,一听到这个免征额度,心里的一个石头就落地了。这个超高免税额度,由川普在2017年提出的Tax Cuts and Jobs Act (TCJA)法案中被提高的。即使拜登总统什么也不做,这个法案本身也会在2025年12月31日到期,并降回到川普税改前的一半额度,大约600万美金。而现在,99.5%提案想要把这个遗产税免征额度减半再减半,也就只有350万美金一个人,夫妻俩人的额度也就700万美金,这个额度和之前一样,会随着每年的通胀程度做调整。但夫妻俩人700万美金的额度,还抵不上国内北上广深市区内2,3套大平层的价值,想必这会对有美国身份的华人来说影响巨大。
99.5%提案目前还没有通过,但我们通过看这个法案的雏形,就可以预见到未来高富人群的税赋成本将会大幅提高。如果该提案通过,不仅是额度,甚至美国目前盛行的GRAT信托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但目前在美国贫富差距日益严重,政府财政赤字不断攀升的大环境下,99.5%提案只会是一个开始,而不是终点。
如果该提案通过,实施时间是2022年1月1日,但新法案不会往回追溯,之前的操作税务筹划方案不会被推翻,因此如果需要做传承规划,就最好尽早准备。
其他国家的征税情况二
澳洲
澳洲是世界上第一个取消遗产税的富裕国家,此外,澳洲也是没有赠与税和死亡责任(死亡责任是指死后不用承担因为死亡而产生的所有债务)。
但国家福利总是与税收息息相关,没有遗产税并不等于在澳洲继承遗产就完全不用交纳税金。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你所继承的祖辈资产会被政府视为你的个人收入增加,从而需要缴纳CGT(Capital Gains Tax,即资本利得税)。但也并非所有遗产都须缴纳该税。
以房产为例,对于遗产继承房地产不需要付增值税——除非将房子卖掉,直到出售此房子时,才需要付增值税。
如果遗产房是当初在1985年9月19日或之前买的,那么下面的规则适用:
1. 如果房子是在房主去世后两年内出售,免增值税。
2. 如果是在两年以后出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仍然免增值税:
A. 没有用房产获利,即没有出租过;
B. 该房是房产继承者的自住房,去世者的配偶,或其他人根据遗嘱有居住在这里的权利。
如果去世的房主当时买房子时是在1985年9月19日之后,作为自住房买的,那么需要进行较严格的审查,方可判定该房在出售时是否需交增值税——必须满足所有上述所列条件。此外,该房产必须是留下遗产者居住的自住房,并且没有用以产生任何收入。
如果是根据遗嘱把房产转给受益人的话,没有增值税的问题。当受益人最终出售此房时才需要交增值税。
日本
关于日本遗产税及赠予税,征收对象不是赠予者/身故者的财产,而是受赠人/继承人。是否征税取决于赠予者/身故者或是受赠人/继承人在日本是否有居所。
关于上述所指的“居所”是指客观条件决定的“个人将其视为家的住处”或是“生活的中心”此外还要考虑:以下情况将只需要缴纳日本的财产税,不需要交遗产税
关于日本遗产税的具体还有很多具体的规定,比如除了配偶,父母及子女外其他人继承将要征收额外的20%附加税等在这里就不再详细列举了。因此要是涉及到外国的制度最好还是询问相关专业的人士,防止遗产的大幅度缩水。
加拿大
在北美,有一句非常流行的话:You are taxed at death in the United States, but you are taxed to death in Canada.意思是说,在美国,你死的时候要纳税;而在加拿大,你是因为纳税而死的。但在加拿大是没有遗产税、继承税、安葬费等等一说的。
尽管在加拿大没有遗产税这一说,但在某人离世的那一年,政府会以其他名目征收的税费,也相当于变相的遗产税。具体来说,需要缴纳的税费有:遗嘱认证费(Probate Fee),注册帐户的收入税和资本增值税。
在加拿大立遗嘱更是一项很重要的事情,不立遗嘱,财产是由每个省的法庭来分配财产,分配原则是:去世的人的遗产-他的所有债务-安葬费,剩下的钱按顺序分配给所有人。遗嘱在加拿大非常重要,不仅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还可以让遗产分配方式更加的顺利,快捷,因为法院判决时间相当的长,分配结果也不一定是受益人想要的。更别说,还需要交纳律师费,会计费,遗嘱认证费等等杂七杂八的费用,那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如果没钱缴清这些费用,资产就无法在第一时间被继承,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甚至导致最后资产被拍卖等。
传承规划三
各国关于税收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拥有外国税务居民身份的人更应当要提前规划,以防止大量的个人税收和遗产税导致资产的大幅度减少。美国的高富人群在做遗产规划的时候很多都会用到一个叫GRAT信托的工具,但由于99.5%提案目前对GRAT的未来拥有很大的限制,今天我们就以另一个信托工具FGT为例,向大家介绍传承规划所可以利用到的工具。
FGT是美国税法上的外国信托。通常由非美国税务居民的委托人(即非美国公民、非美国绿卡持有人或其他不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的个人)为具有美国公民或美国居民身份的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即美国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以达到税务筹划、合理税负的目的。
其一般被视为非美国税务居民,仅会就美国境内产生或与美国境内交易或商业活动具有实质关联的某些特定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就来源于美国境外的所得不征税。
要做FGT信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后,信托取得的收入不需要缴纳美国税,而信托向受益人的分配也无需缴纳美国税,仅仅是委托人可能要依照其住所地的法律交税。这样就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特别是已经具备美国或其他税务身份的华人,如何处理国内外的财产,做好传承规划与税务筹划,已是迫在眉睫的大事。作为中国律师的作用在于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信托法》《公司法》《民法典》等)的前提下,对委托人及其家庭(家族)成员的事业、养老、婚姻、教育、传承等进行整体筹划,通过国内外信托、保险、基金、慈善、遗嘱等传承工具的合理运用与构建,并结合国内外税务专业意见,从而保障财富安全与家庭(家族)的延续。
结语四
身份规划是财富管理与传承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但如何才能做好对自己与家人的长远规划,要思考的层面不能仅停留在家庭或家族的单一层面,更应将眼光与视野延展,结合目前与往后自身家庭成员的整体发展,综合全球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发展前景,合理分析国内外的发展形势,从而理顺自身与家人的路径规划。笔者作为中华儿女,有着根深蒂固的民族情怀,纵使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应有的客观主义,也无法阻挡血液细胞、灵魂深处蕴藏的民族精神。
有朋友说,国内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离岸信托目前故然走俏,但从国内《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遗嘱信托”;再到《信托法》修订立项、海南自贸区、头部湾区…均可体现出国内私人财富法律制度的发展远景。纵然中国法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国内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市场才刚刚拉开序幕,无可否认我们与国外已发展成熟数百年的法律制度还有不少差距。但笔者始终相信,只要我们中华儿女们都团结一心,将我们的有生力量集合起来,将我们的民族精神发扬光大,将我们的历史瑰宝继往开来,中华民族的“复兴梦”就不再遥远!
作为中国律师,我辈须深修远道,子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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