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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民法典视角下的医疗风险预防与应对(六)

2021-0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共7编、1260条,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生效实施,医务工作者如何在执业过程中防范医疗风险?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应对?诸多疑问与难题,让我为您一一解析,逐条分享。
本条文是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的规定。
原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六十一条。
《民法典》之前,对于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病历的期限,并没有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了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要求医疗机构在患者提出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后,应当快速、有效地配合完成,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中,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医患双方很多时候围绕医院是否存在隐匿、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这一争议焦点据理力争,人民法院也以此衡量病历资料对医疗损害责任比例的影响。
依据相关统计,我们来看2020年病历资料作为案件证据,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责任的影响。
因医疗机构隐匿、篡改、伪造病历资料,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占21%,较2019年有所上升。因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不规范,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占19%,较2019年有所下降。
与此相对应,法院认定医疗机构病历资料书写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医疗机构责任认定的比例从2019年的12%增加到了18%。而医疗机构对病历书写瑕疵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只占25%。
如何规范病历资料?如何在病历管理这一重要环节规避医疗风险?医疗机构对此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2014年1月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病历是正确诊断疾病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乏的重要依据,是医院医疗管理信息和医护工作质量的客观凭证,也是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法定证据。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对病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法律地位的认识,加强病历书写质量,确保病历的客观、真实与完整。
医疗机构对病历质量应当施行层层负责制度,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定期检查,杜绝有缺陷的病历归档。
特别提示医疗机构注意,不要为了掩盖有过失或有缺陷的医疗行为而违背客观事实涂抹、篡改病历,其欲盖弥彰的结果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推定其承担过错责任。
“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
工作中,我们不缺少雄韬伟略的管理者,缺少的是精益求精的执行者。
很多事,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完成的效果不一样,往往是因为完成效果好的那个人,在细节上下了功夫。
星汉灿烂,若出其里。愿以法者医心,与世间有心人,普法修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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