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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常玉《绿色背景四裸女》2.58亿成交,中国作家遗作归谁?

2021-09-10

根据最新的消息,2020年7月8日晚,香港苏富比春拍“现代艺术晚间拍卖”举槌,常玉1950年代的作品《绿色背景四裸女》在12分钟里经历20余轮激烈竞争,以2.25亿港元落槌,加佣金2.583亿港元。

至此,创下常玉作品拍卖第二高价。仅次于去年以3亿港元成交的常玉画作《五裸女》。

»»»常玉是谁?

每一个成名艺术家,似乎都有一些故事,常玉就是属于生前怀才不遇、死后才大享盛名的典型。1900年出生于四川富商家庭的常玉,自幼学习书画,20岁时赴法勤工俭学到巴黎。三十年代的时候,四川家乡资助常玉上学的哥哥去世,此后,常玉便一直穷困潦倒。1966年,常玉被人发现在巴黎的住处死于煤气中毒。

常玉在艺术上一直坚持“我行我素,不媚世俗”,直到1966年去世时,仍默默无闻、不被赏识。然而最近几年,在死后五十多年后的今天,他竟然成为了大画家,画作连续被拍卖出高价。2019年至2010年,常玉的《曲腿裸女》、《五裸女》、《绿色背景四裸女》先后分别以以1.98亿、3.2亿、2.38亿元港币成交。


另外,根据网络上流传的传记,常玉曾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原因是他的妻子嫌他挥金如土、花心多情而提出离婚,两人没有孩子。后来常玉也有过女友,但是没有后代


»»» 那么问题来了,常玉的遗作现在流落何方?

从常玉去世时的时期来说,1966年是一个动荡的时代,中国国内开始爆发文化大革命,各项法律制度还不太健全,当时还没有继承法,对于一个不知名的画家和他的作品,也鲜有人问。

1959年,常玉生前重要赞助人侯谢(知名作家)去世,他的遗孀在跳蚤市场抛售常玉作品,被慧眼识珠的巴黎画廊Jean-Claude-Riedel买下。台北的帝门艺术中心、大未来画廊、家画廊开始去巴黎引进常玉的作品,包括苏富比和佳士得手中的常玉作品,主要渠道都是向巴黎的Jean-Claude-Riede购买得来。

另外,1964年常玉应邀欲前往台湾任教,将42张油画先寄往台湾,但本人却因为护照问题未能成行,人还未到台湾,他就在1966年煤气中毒死于巴黎。常玉死前,曾向台湾索要过这批画作而无果,这批画作因常玉突然死亡而被遗留于台湾,次年却直接被登记为台湾历史博物馆收藏。常玉的远房家属后来也曾向台湾索要过这批画作,台湾拒绝归还。后来成为常玉晚期画作最完整的收藏。

»»» 常玉一直是中国籍,去世时是在巴黎,中国公民的遗作,究竟是谁的?

到此不难看出,常玉的作品,几经辗转最终主要落在台湾华人手中。但都不在中国官方手中。

对于继承法出台之前的上世纪60年代,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中国公民遗留的作品,到底归谁,看起来是个迷吗?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著作权法也规定 ,当著作权属于公民时,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按照继承法,无人继承的遗产,属于国家所有。

常玉是1966年死亡,至2016年刚好满50年的保护期。也就是说,常玉的画作是可以按照继承法收归国家所有的

但是截至目前,中国官方对于常玉画作到底有没有正式提起过追索诉求,我们不得而知。

»»» 借此延伸出来一个话题,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画家的作品完成之后,未留遗嘱而死亡的,遗作属于谁?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著作权中财产性的权利属于遗产。作家可以对作品提前做好遗嘱或其他安排。对作品未留遗嘱和遗赠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被继承人是公民个人,并且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2、被继承人是法人或者组织,且有继承人。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3、被继承人是合作作者之一,且有继承人。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4、作家消亡后没有继承人。

如果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都找不到继承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新颁布的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按照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而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是兄弟姐妹的子女是不能代位继承的。而民法典规定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可以由兄弟姐妹的子女来代位继承。


拿常玉的事件来举例,常玉去世时没有父母、配偶和子女,兄长也已经去世,按照继承法,常玉的作品属于无人继承的作品,应当收归于国家所有。但是按照新颁布的民法典(2021年实施)的规定,常玉哥哥的子女依法可以代位继承常玉的画作。只不过,民法典实施的时候,常玉的作品早已过了50年的保护期,适用不了民法典了。

»»» 律师寄语

著作权中财产性的权利属于遗产范围,可以依法被继承。作家在去世之前,如果能够立遗嘱或提前做好其他传承规划,那么将从很大程度上能够防止作品遗落他人之手,保护后代和国家的权利。

“我生命中一无所有,我只是一个画家。

对于我的作品,我认为无须付予任何的解释。

当观赏我的作品时,应清楚了解我所要表达的……

只是一种简单的概念。”


——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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