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看点
千防万防,家贼难防。在婚姻生活中,自己一定要对家中的财产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控,不要一味的甩给对方负责,知人知面不知心,否则出了事只能追悔莫及。一方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情景再现
丫头和石头原本系一对夫妻,于1995年结婚,2009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2006年12月19日、12月21日、12月30日、2007年2月25日、4月3日,石头从自己名下工商银行帐户共计取出63万元。
2006年9月14日、9月20日、9月22日、10月30日、11月8日、11月14日、12月30日、2007年2月11日、3月28日、5月14日、5月22日,石头从自己名下建设银行帐户共计取出155万余元。
2007年8月,茂业公司出具证明,确定石头系茂业公司业务主管,石头名下的上述两帐户用于茂业公司的应收、应付帐款之用。
上述钱款,丫头、石头离婚时并未予以处理。
为此,丫头诉诸法院,要求分割石头名下取出的银行钱款共计218万元。石头辩称,本案所涉的银行帐户是石头在茂业公司处工作时,为工作方便办理的帐户,帐户内钱款属茂业公司所有,故石头不同意丫头的诉请。
第三人茂业公司未作陈述。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石头支付丫头人民币109万元。
石头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两张银行卡内现金为石头收入,进而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该两张银行卡内资金进出异常,时有时无,每次存入都不超过49000元,但多是一次性汇出30万元以上,这些特征与个人收入不符。原审法院不认定茂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加重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故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丫头向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丫头辩称:不同意石头的上诉请求。两张银行卡中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石头对此予以否认就应提供钱款的来源及去向的相关证据。故丫头要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茂业公司同样未作答辩。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石头称系争钱款属茂业公司所有,其所提供的证据为茂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而石头本系茂业公司的业务主管,双方有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佐证该钱款确属茂业公司所有的情况下,本院对于该份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另外,系争钱款属丫头、石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在石头无其他证据证明该钱款性质的前提下,本院确定该钱款属丫头、石头共有,石头业已领取该钱款,故应当支付丫头一半钱款。
最终法院判决:石头支付丫头人民币109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系争钱款均石头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出,故原审认定系争钱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根据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将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石头认为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银行账户中提取的钱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系争钱款的来源及用途,故石头有关于此的上诉意见,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法眼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石头婚内转移财产的性质认定上。
石头律师主张,石头是茂业公司的高管,这些账户为茂业公司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所用,这些钱款为茂业公司所有,不属于个人收入,因此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丫头律师主张,石头与茂业公司存有利害关系,因此,石头律师主张该钱款为茂业公司账款的证据不足为信。相反,石头所转钱款是婚内取得的,且石头已经领取了该钱款,理应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经过多轮辩论,法官认同了丫头律师观点,将石头婚内转移的钱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了分割。
维权支招
1、对于转移家庭存款的,需要注意家庭账户中的收支情况,看是否有不合理的大额支出,如果您已经有所怀疑了,要注意在日常收集对方网银或者手机银行的相关信息。
2、若要了解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知悉银行卡号或账户是重要的前提。如何获悉银行卡号或账户?
①拍照取证法:最简单的方法是对配偶日常使用的银行卡进行拍照。
②反向调取法:如夫妻两人相互之间有转账经历,可以先将自己的银行流水打印出来,通过反向梳理找出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就地取材法:留意家中配偶的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单、消费凭证、转账凭证、银行存折、银行流水等文件上披露的账户信息等。
知道卡号、账户信息后,可以委托律师启动诉讼来倒查配偶转移存款的流水记录。
小窍门:可通过银行ATM机无卡存款的方式核实账户开户人信息,还可通过猜密码的方式,通过电话银行查询银行卡账户的存款余额。
3、存款可以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容易被转移的,常见的转移方式有蚂蚁搬家式的取现、转账给第三人、购买保险、经营支出、投资亏损等方式。
4、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后,配偶擅自取款,且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此亦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一般可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反之,配偶账户虽存在异常变动情形,但可以证明因其工作性质或其他原因造成,则不宜认定为转移财产的情形。
5、若发现配偶转移家庭共同财产的,可以直接起诉,不用等着起诉离婚再判决。
法条链接
《婚姻法》(现已失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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