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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已婚男伪装单身骗感情 女方起诉要求赔偿获法院支持

2021-09-08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5日张某离婚后在某婚恋网注册会员,2016年7月9日张某与前妻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并不好。婚姻存续期内,张某与妻子育有一子一女。
2017年11月张某与王某在婚恋网上相识。张某隐瞒已婚的情况追求王某,王某怀揣着结婚的愿望与张某在2017年12月确定情侣关系,然后多次发生性关系。
后来,王某发现张某已婚,并发现王某先后多次隐瞒已婚事实同其他单身女性进行恋爱交往。
张某的行为对王某造成重大心灵创伤。于是,王某将张某及某婚恋网一同诉至到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诉请:1.判令张某立即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为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张某、某婚恋网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诉请: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某立即向上诉人王某公开赔礼道歉,为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改判被上诉人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二审判决:1.撤销原判决;2.被上诉人张某向上诉人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3.被上诉人张某赔偿上诉人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驳回上诉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1、张某隐瞒已婚身份与单身女王某谈恋爱、足以使王某误认为双方都以婚恋关系为目的而深入交往、并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了侵权。
但张某的侵权行为仅限在双方及亲友之间造成影响,侵权损害的救济应与侵权损害的范围相一致,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张某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损害后果,酌情判令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2、王某将婚恋网也告上法院。但在王某向婚恋网公司投诉张某信息不实时,婚恋网公司已采取屏蔽账号的措施,已尽到提示后的义务。
而且上诉人王某(一审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婚恋网公司事先明知张某利用其平台侵害他人权益、或事先不知但事后知道却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因此,根据民法典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规定,婚恋网公司具备免责事由,法院没有判决婚恋网对张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网恋后发现对方隐瞒婚姻事实,如何合法维权?
一、积极收集证据
被骗者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应当提供证据。
被骗女要想起诉渣男,就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如:已婚男声称自己未婚的录音或者聊天记录、婚恋网的注册资料、开房记录、恋爱照片、其他被骗者的证人证言等等。
二、将渣男起诉至法院
1.起诉的案由可以是侵犯人格权 ,也可是具体的,比如侵犯名誉权等。
侵害人格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案由范围比较广。
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条件严格一些,要求侵权行为造成了名誉方面的损害事实,比如足以降低自身名誉,使自身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背负了不良的社会评价。
2.诉讼请求可以是停止侵权,并请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各地法院不乏“被骗女起诉已婚男伪装单身骗感情、请求赔偿而获得胜诉”的案例。
三、将婚恋网起诉至法院
被侵权人如果认为婚恋网对于网络用户的信息错误发布有责任,被侵权人也可将网络平台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如果婚恋网平台知道“渣男”利用该平台散布虚假信息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当网络平台在接到被侵权人投诉、举报后及时的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可以免责。

特别提示】

未婚女在发现自己被已婚男欺骗感情后,可私下索要赔偿,否则有可能被渣男套路成“敲诈勒索罪”,本来是受害者,最后却使得自己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另外,请谨慎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相关事件,这样做不但不能挽回损失,也未必能达到让对方失业的目的,更有可能让自己由受害者变成侵权人,继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03民终7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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