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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民法典下的收养制度,给孤苦无依的孩子一个家(下)

2021-09-15

11.养子女能保留生父母的姓氏嘛?

可以。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大多数都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但是按照我国的规定,养子女除了随养父或者养母姓以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12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12.养父母离婚,养子女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还有关系吗?

收养关系成立以后,养父母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因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同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养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换句话说,养父母离婚,只发生解除养父母间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并不产生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的效力,而解除收养关系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11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3.收养人和送养人有权要求对收养保密吗?

收养人和送养人不仅有权要求收养登记机关保守收养秘密,还可以要求其他知道此收养关系的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如因泄露收养秘密致使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泄密者赔偿精神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10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4.养子女遭到养父母的虐待,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可以。

一般来说,除了收养人和送养人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之外,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随意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但当未成年养子女遭到养父母的虐待,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双方可以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另外,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养父母或成年养子女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14条……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15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吗?

继父或者继母经过继子女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收养关系成立以后,继父母与继子女适用法律中父母与子女的规定。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在限制条件方面有以下例外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要求具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

(2)送养人不要求具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3)继父母可以具有一名以上的子女,收养子女的人数也可以不受限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03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1093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1094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1098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第1100条第1款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16.被收养人成年后,还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可以,收养人成年后,养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不能达成协议,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15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是什么?

(1)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注意: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对解除收养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15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9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10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18.收养关系被解除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1)身份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同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对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财产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17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1118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9.什么是无效收养?无效收养有什么法律后果?

(1)无效收养包括的情形

①送养人或者收养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收养人和送养人任何一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收养行为;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

⑤收养人与送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收养行为。


(2)无效收养行为的法律后果

①无效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②无效收养中,收养人或者送养人因该无效收养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4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113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0.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收养儿童吗?

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外国人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2)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4)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09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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