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先生与雍女士是一对恩爱夫妻,婚后生下一女。在女儿5岁时,经济条件还不错的刘先生与雍女士就早早规划起女儿的未来,考虑一番后夫妻二人决定给女儿买套房子,供她将来学习、工作及结婚之用。
于是2013年8月,雍女士就代替女儿签订了一份199平米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签订当日就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1214228元。同年10月取得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女儿的名字,且注明房屋为女儿单独所有。
就在买房一年后,2014年9月刘先生为某置业公司担保了200万元的债务,不幸的是该公司届期居然没有还债。2016年公司债权人邓女士一气之下将公司诉至法院,同年11月法院判决刘先生连带清偿邓女士借款本金1675520元及逾期利息。刘先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7月,邓女士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执行通知书,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邓女士看公司和保证人刘先生还钱无望,便把目光转向了刘先生夫妇给女儿买的房子。因此邓女士就在2018年向法院提起析产纠纷之诉,试图拿刘先生女儿的房子来清偿自己的债务。
【法院裁判】
【原告诉请】
1、确认以刘先生女儿名义登记的房屋属于刘先生、雍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享有50%的财产权;
2、判决刘先生以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履行2016年判决书所确定的清偿义务。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刘先生与雍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邓女士主张的将涉案房屋分割出刘先生所占50%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债的请求。
【律师分析】
一、该房屋产权属于谁?
房屋产权属于女儿。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接受赠与?
本案中,刘先生女儿接受赠与时年仅五岁,毫无疑问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父母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父母此时具有双重身份,一是赠与法律关系中的赠与人,二是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要代理子女接受赠与、办理房产证。
从赠与合同的角度讲,作为赠与人的父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而作为受赠人的年幼子女由法定代理人父母表示接受赠与,是完全成立的,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2、刘先生夫妇的房屋赠与是否有效
刘先生夫妇以夫妻共同财产买房赠与女儿,可以视为他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刘先生夫妇与他们的女儿之间虽然没有书面赠与合同,但这并不影响房屋赠与的生效。赠与合同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房屋产权的产生、变更经依法登记而发生效力。因此可以说当女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就已经获得了不动产所有权,该房屋就成为女儿的个人财产了。
3、该房屋赠与并没有无效或是可撤销的事由
债权人邓女士认为刘先生使用家庭财产给女儿买房的举动属于故意隐瞒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但经过查明,涉案房屋的购买时间为2013年8月5日,于2013年10月12日登记。而刘先生为邓女士提供担保的时间为2014年9月17日。
由此可见,刘先生买房赠女的时间早于提供担保的时间,因此刘先生赠女房屋的行为并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损害邓女士的利益的情节,也不是故意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当然实践中,会有部分债务人、保证人会以赠与财产给亲属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责任。但是法律不会纵容当事人有这样违反社会诚信、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因此如果赠与人是在举债或是担保之后,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赠与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赠与行为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
二、债权人能否要求刘先生以享有的房屋份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清偿义务
1、邓女士是否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而债权人邓女士已经获得了胜诉判决并申请了强制执行,因此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请求分割刘先生所享有的共有财产的份额。
2、邓女士能否提出刘先生析产后以其份额履行清偿义务?
邓女士不能在该诉讼中要求刘先生履行清偿义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邓女士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提出析产诉讼的请求只能是主张将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而不能直接主张以被执行人析得的财产向邓女士清偿债务。
因为析产之诉与执行之诉从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讼。邓女士主张刘先生履行判决书中清偿义务的诉讼请求属于执行案件的诉求,该项诉讼请求与代位析产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在一个诉讼中审理。
因此邓女士可以在析产诉讼结束后,从恢复强制执行中得以实现债权即可。
三、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有哪些风险?
现在很多家庭积蓄颇丰,加上父母又爱子心切,就很容易做出赠与子女房产的决定。但是也要了解把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会有哪些风险:
1、孩子买房的风险
父母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孩子买房时就无法享受到首套房子的首付优惠以及相应的贷款利率。如果房屋所在地具有一定的限购政策,那么名下已经有房产的子女可能还要受到限购政策的影响,而无法购房。
2、父母难以处分房产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父母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那么即意味着孩子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父母想要转让、抵押房产必须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比如说子女出现重大疾病需要钱来治疗或生活学习需要等,也必须是经过全体监护人一致同意。
而且手续非常麻烦,需提供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孩子需要大额消费的证明、监护人的声明保证等,还要对这些事实进行公证。
3、父母离婚时易出现纠纷
如果孩子父母离婚,对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归属难以协商一致,如果夫妻双方都想争得房子的所有权,那么还有可能会由此引发抚养权争夺局面。
4、父母撤销赠与困难
父母一旦赠与房子给子女之后就很难撤销,原因有三:
(1)房屋产权一经登记即发生效力,已经不符合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的条件;
(2)父母给幼年的子女购买房产往往都是出于爱意和希望,很少在赠与合同中附加条件或者列明什么情况属于子女侵犯父母合法权益的情形,出于对子女的偏爱和维护,父母们也很少在条件达成或者权益受子女侵犯时进行取证或者诉讼。
(3)如果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证据是充足的,但是子女已经将房屋出卖,那么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父母想撤销赠与、收回房屋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想追究违约责任,也会发现当初的《赠与合同》中并未写明当发生该种情形子女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5、孩子婚后发生意外易发生继承纠纷
如果孩子在婚后发生意外不幸去世,孩子名下的财产就会开始被继承。其配偶、孩子的子女和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有权继承逝者的财产。
如果父母给孩子送房的赠与合同缺乏相关条款的伏笔设计,那么父母和配偶很容易对房子的归属产生纠纷,且父母也无法阻止孩子的房产被配偶继承。
【温馨提示】
从邓女士诉刘先生析产一案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孩子名下的房子就是属于孩子的,不是家庭共同财产,更不是父母的,任何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不得随意处分房子。
当然,把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也有一定风险,因此父母可以选择在律师的帮助下订立一份完善的房屋赠与合同,预防未来的风险。同时也可以提前让孩子在接受赠与的时候立好遗嘱,确定继承时房子的最终归属。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0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14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214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21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657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664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12条第3款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湘01民终2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