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禁售期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与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协议设置禁售期,实现激励对象与公司利益的长期依托。
诉讼离婚时,激励对象所持股票处于禁售期,对于另一方权益的保护,人民法院通常持谨慎处理态度。
实务判例: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392号判决书,张某甲、王某系自主婚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夫妻感情恶化甚至分居。张某甲起诉离婚,王某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中查明, 2011年至2013年,某集团公司因年度奖励授予张某甲5200限制性股份单位RSU,分四年以25%归属。除去已经售卖的1000股,张某甲目前持有1450股。
根据某集团公司相关股权激励计划及协议约定,截止IPO当天所持的股权(含股票、期权、RSU)全部禁售,禁售期为1年,首次解禁为IPO满180天后(IPO当天持股权总数的40%解禁,但仅已归属部分可交易),满1年后全部解禁(全部解禁,但仅已归属部分可交易)。截止二审庭审时,仍有部分限制性股份单位RSU未归属给张某甲。
裁判要旨:张某甲目前持有的某集团公司股票1450股,因仍处禁售期,解禁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经法院释明后双方也未提供折价分割应扣除相应税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为公平合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目前不宜进行简单分割,双方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可另行分割处理。
律师评析:激励股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激励对象如有违约情形,有被公司收回的可能。因此,激励股权未归属部分,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处理。
对处于禁售期的激励股票,一方面股票价值很难确定,另一方面一些附条件的解禁,也使得激励股票的转让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离婚时未能分割,离婚后需要时刻关注。私人财富与股权律师建议您:看准股票归属与解禁时机,行使离婚后财产分割权利。未雨绸缪,方得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