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让更多的资金进入生产、销售领域,有效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实践中,大多数公司股东都会根据章程规定按时缴纳出资。那些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如意外或疾病过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吗?继承后需要承担什么义务呢?
实务判例: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2376号民事判决书,1994年12月5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郑某认缴出资6万元,1994年11月16日的公司章程记载:股东的认缴出资额须在1994年11月16日之前足额认缴。
法院审理中查明,公司注册成立时进行了验资,并取得《验资报告》,该报告显示郑某已经履行全部出资。1996年8月27日,郑某去世,其名下股权由郑某权继承。公司否认《验资报告》的真实性,要求现股东郑某权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
裁判要旨:因郑某权所持上海某实业公司0.6%股权,系自原股东郑某处继承所得。由于股权系一种综合性的权利,郑国权继承股权后取得股权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郑某作为上海某实业公司的发起人,应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即1994年11月16日前,实缴其所认缴注册资本。而郑某已于1996年8月27日去世。因此,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郑某生前所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现郑某权继承了郑某0.6%股权,因该股权为财产性权利,公司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即实缴出资6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律师评析:股东出资义务既是一种约定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依据现行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享受权利在先,履行出资义务在后。
股东“认缴”的内涵,就是股东确定的出资数额与出资时间,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将面临补足出资、违约赔偿等诸多法律风险。
股东的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权继承,除非公司章程中有禁止股权继承的规定。但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应当以其实际继承的股权价值为限承担出资义务。
继承人享受股东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出资的义务。私人财富与股权律师建议您:公司初创时,章程规定如果股东欠缴公司出资,公司有权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以此来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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