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时科技与经济的发展,全球人均寿命的普遍提高,120岁寿龄的梦想不再遥远。对于长寿时代的到来,我们应如何规划?多元化的养老方式,哪一款规划更适合您?本文将为您多维度认识各种养老方式的优劣异同,养老规划应当提早规划,合理避险。
抱团养老、购房养老、旅居养老、兴趣养老……随着老龄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新型养老模式进入公众视野。
下图为主要的几个养老方式
社区居家养老
社区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居住在自己家中,由社区牵头整合社会资源为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模式,介于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是二者的平衡。老人平时生活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有需求时通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获取养老服务,如餐饮、文体娱乐、健康管理、日间照料和精神慰藉等。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般都会提供专门的场所供老年人进行休闲娱乐。老年人可以在活动中心参与打牌下棋、读书看报、文艺表演等精神文化活动,以丰富老年生活,但活动中潜在一些法律风险。
家庭养老
中国一直以儒家思想为主导,长期以来形成了"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赡养老年人已成为国人责无旁贷的责任,"养儿防老"、"父母在,不远游"、"百行孝为先"等都是孝道伦理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反映。父母养育了子女,子女就必须赡养老年的父母,否则,将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这就是费孝通教授1983年提出的中国养老的"反馈模式"。这种以孝文化为传统的赡养方式,两千多年来一直由家庭单位直接承担,早已根深蒂固于国人的思维之中。
家庭是老年人毕生精力和努力的结晶,保留了老年人整个生命历程的印记,使老年人感到安全和对亲情需求的满足,满足老年人"叶落归根"的心理。家庭养老降低社会成本。与社会养老相比,家庭养老是把这个社会的养老负担转化为子女的负担,一旦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不能兑现,可以规避社会养老在基金管理方面的风险,同时也不存在服务和交易费用支出问题。
但目前家庭养老面临着生育率下降、人均寿命延长直接导致家庭供养资源减少,子女养老的人均负担成倍增长。如今,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经开始进入老年。"421"家庭模式作为中国今后几十年的主流家庭模式,是一个风险型的家庭架构,对养老而言更是如此。独生子女的现实不仅使父母早早步入空巢的阶段,更长的经历空巢期,同时也将他们置于一种更加脆弱的家庭养老的基础之上,无论是经济来源、生活照料、特别是亲子交往、精神慰藉,他们能从这唯一的孩子身上得到的都是非常有限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更多、更深入了解外面世界的同时,每个人的观念、生活方式也不断在自觉、不自觉中发生变化,在追求现代生活方式过程中,产生了对小家庭的偏好和对大家庭的淡漠,他们转变了养老观念,开始走出"养儿防老"的圈子,加之家庭义务观念等都在不断更新、蜕变,有些人拒绝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甚至虐待、遗弃老年人。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老年人在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等方面均处于较低的地位,再加上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因素的影响,渐渐地,几世同堂的家庭就少了其应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所有这一切都导致了当代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因此单纯的家庭养老越来越不可行,应当提倡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等。
广州在今年推出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下图)
机构养老
机构养老与其他服务不同的是,养老服务是一种全人、全员、全程服务。所谓"全人"服务是指养老机构不仅要满足老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照料需求,还要满足老人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护理与康复以及精神文化、心理与社会等需求;要满足入住老人上述需求,需要养老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这就是所谓的"全员"服务。
因养老服务机构自身服务存在特殊性,需要在一定的空间内履行全面的管理职责,双方应在合同中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进行明确约定,若后续产生纠纷,约定不明的责任有可能会归责于养老服务机构。因此,养老服务机构应在合同中详尽的叙述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保证,另外,由于老年人个体的差异化,导致所需要的服务也会产生区别化,养老服务机构应在老年人入院时进行专业全面的评估,对老年人个人所需要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护理制度,并在合同中对此进行详细约定。若老年人后续因自身原因导致护理等级、服务内容、费用等发生变化,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与其家属对合同进行变更。需注意的是,养老服务机构在服务合同中应避免采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此类条款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养老服务机构在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和照护服务时,应向老年人提供舒适、安全的环境,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提示性标志和警示性告示牌,公共场所安装摄像监控设备,并建立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的预防风险发生。另外,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紧急安全事故响应机制,一旦出现意外事故,除了要及时救治、通知家属之外,还应及时报警查明事故原因,保留相应证据。
抱团养老
曾经有一部讲述日本7位老奶奶“抱团”养老的短片在网上很火。7位平均年龄80岁的单身奶奶,不想一个人寂寞地变老,更害怕孤独地死去,搬进了同一栋公寓楼,开始“抱团”养老。她们互相扶持,经常一起去旅游,单身老年生活由此变得诗意盎然。
“抱团养老”是一种新的养老模式,是由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演化而来,他们可以是有血缘的亲戚,可以是多年的老友等,前提都是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或者是生活方式比较相近的人。
这种“抱团养老”其实早在古代就有相似的描述。《孟子·滕文公上》描述道:“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源于《大道之行也》),“故人不独亲其亲”。《孟子梁惠王》中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就是对“抱团养老”的一种赞许。这种方式施行的早期雏形可以说源于宋朝义庄。义庄是古代汉族社会风俗,可以给族人提供很多经济和生活支持,如领口粮等,具有浓厚的“抱团养老”的色彩。
这样新鲜的养老方式已在我国不少地方慢慢出现。就在去年,“5位单身姐姐的养老之家”的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有媒体报道,5位平均年龄50多岁、相识将近20年的单身闺蜜,在云南买房“抱团”养老。很多网友羡慕不已,并希望自己将来也这样“抱团”养老。几个毫无血缘关系的老人组建“新家庭”,各司其职,搭伙过日子,同时把不住的房子租出去,租金还可以成为新的经济来源。很多人觉得,这种带有互助性质的“抱团”养老,不仅减轻了年轻人的养老负担,还可以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
然而,与此同时,“抱团”养老似乎也没有看上去那么完美。“亲姐妹抱团养老,4年后却变成了仇人”“5位阿姨抱团养老才两个月就散伙”等消息也屡见报端,一拍两散的结局让人唏嘘不已。这5位阿姨一开始相处是融洽的,但因为性格问题等冲突,最终还是结束了“抱团养老”。可见“抱团养老”这种模式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就可以实现。“抱团养老”不是一起吃住那么简单,个人素质、生活习惯等都要很相近,在实际集体生活中也需要不断磨合。这种生活方式和集体宿舍里大学生活不一样,每个老人都有固定的生活方式,定型的性格,这些都是矛盾的来源。中国人的生活单位是家庭,“抱团养老”临时几天可能还行,但时间会磨灭新鲜感带来烦恼。
“新型养老模式在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财产权、隐私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亟须立法来界定权利义务关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刘建指出,各种新型养老模式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出现,立法应当及时作出前瞻性的回应和规制。在刘建看来,通过专门的养老立法,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民法基础理论,尤其是婚姻家庭、扶养、监护等理论,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明晰“搭伴”养老、“同居式”养老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降低社会养老交易成本,稳定家庭成员关系和助力社会安定和谐。
因此老人抱团养老前可制定协议,对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约定处理办法,划分责任的边界,大家签字共同遵守。此外,警方人士也提醒,“抱团养老”等养老模式层出不穷,如果是参与集资购买老年公寓等投资项目,还是面临一定的风险,应认真评估,谨慎作出决定。
当然“抱团养老”也需要行业或社区的补充,比如在固定老年集体公寓可以引入专门的家政服务公司,对于需要体力的日常家政由服务人员完成。而对于新知识的学习和新事物的普及,既需要老年人自己有意识的日常学习,跟上时代进步,又需要子女和第三方的如街道、商家、公益组织等的关注,定期帮助老人们进行新知识的普及和帮助。有更多对于这种集体养老的规范管理,甚至有机构运营和协调,无疑会大大减少这种生活摩擦的出现。如果街道或社区有相应的协调和管理部门,对老人日常摩擦也可以进行评判和调解。
结语
多元、丰富、高质的养老方式绝对是长寿时代人们的价值追求。对比不同的养老方式,涉及核心的法律要点主要是:老年人的监护、婚姻与继承;当中的人身问题、精神问题及物质问题。可参考使用的现行法律制度:意定监护、遗产管理制度、居住权制度、遗嘱、信托、保险、慈善基金、慈善信托等。
各种制度之间是相互联系,可以交叉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分别适用。每种方案的设置,均应根据不同家庭,当事人的不同意愿进行合理安排。没有哪种方式最好,只有适合与否的问题。在设计养老规划与选择养老方式时,首先要根据家庭(个人)资产体量与价值目标,兼顾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提前检验养老同时,是否已做好婚姻(资产)风险隔离,传承意愿安排,财富管理与人身监护等。
长寿时代是社会和谐与发展的良性体现,同时也会衍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何合理平衡“老年化”与“创新发展”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新命题,法律人也应结合时代新规创造更多新型法律产品,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更多有生力量!
寄语
壮岁尘埃禄事牵,老归重到旧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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