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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企业抗疫36计-不可抗力篇

2021-12-23
1、是否可以用新冠疫情或其管制措施作为不能履约的免责理由?
可以,新冠疫情或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可以作为不能履约的免责理由,但需要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与不能履约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否则难以免责。
【建议】:(1)及时保存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的证据;(2)造成实际上不能履约的证据。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3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2、以新冠疫情来抗辩是否能免除全部的违约责任?
不一定。为保障交易安全与稳定,司法界提倡尽可能履约,而不是发生疫情直接成为全面违约的理由。要看实际上新冠疫情或其管控措施对履约不能的影响有多大,根据证据情况来判断免除违约责任的程度。另一方面,如果发生新冠疫情或被管制后没有及时通知而导致相对方发生损失,那么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建议】:(1)及时保存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的证据;(2)造成实际上不能履约的证据;(3)及时通知相对方并保存通知已送达的证据;(4)保存对方同意迟延履行的证据。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3、合同中未约定新冠疫情或其防控措施的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办?
不影响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定条款进行免责,只要符合不可抗力的发生并造成了无法履约的情形,即使合同里原先没有写“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也可以通过法定条款及证据的结合达到使自己免责的效果。
【建议】:(1)及时保存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的证据;(2)造成实际上不能履约的证据。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

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临近届满的,能否中止?
可以。如果企业行使请求权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中止之规定。企业需留意的是,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建议】:(1)及时保存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的证据;(2)造成实际上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证据;(3)待疫情防控解除,及时行使请求权。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5、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诉讼中的期间问题如何处理?
企业在诉讼案件中因疫情影响上诉期、答辩期等期间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最终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形来决定。
【建议】:(1)向人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规避可能超过法定期间的风险;(2)在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顺延期限。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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