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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被拒,夫妇起诉到法院获支持

2021-12-24

今年初,自从拥有千万粉丝、片酬达1.5亿的郑爽代孕弃子风波牵起一股“卵子交易“、“代孕是否合法“”讨论等话题的热议。在中国,与之相关的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管理制度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2002年4月,于先生和姚女士登记结婚,但因妻子患有不孕症,二人一直没有小孩。婚后多年过去了,夫妇下定决心,在2011年12月,找到珠海某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就是俗称的“试管婴儿”。与医院达成《治疗计划》,约定保管“剩余优质胚胎冷冻(80元/月)”。

虽然已成功配型出一枚胚胎,但因姚女士年纪渐长,身体条件一般,经过长时间调理后,姚女士体质有所好转,考虑到姚女士已年满44岁,夫妻二人想转到医疗技术更好的医院试行辅助生育,于是向保管胚胎的医院申请取回,遭到了院方拒绝。于氏夫妇认为不能再拖了,赶紧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医院之间的保管合同,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看看夫妻的理据:

冷冻胚胎是具有潜在生命特质的特殊物,里面存载着我们夫妻二人的DNA遗传信息,无论是从遗传上或是从伦理上来讲,我们都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对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的权利。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寄存人,我们有权主张解除胚胎冷冻保管协议并取回冷冻胚胎。况且我们年纪已大,再形成健康胚胎的可能性极低,现存保管的冷冻胚胎是我们最后的希望。交接后即使出现意外,我们责任自负,绝不追究医院任何责任。

看看医院的理据:虽然胚胎保管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但这需要严格的设备和设施,于氏夫妇至今没有提供由符合胚胎储存条件的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接受于氏夫妇胚胎移植相关病例或治疗计划的文件,无法证明对胚胎的合法使用。为避免保管不当造成意外以及胚胎外流引发道德风险,我院不同意返还案涉胚胎。

香洲法院判决的理由:

虽然我国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尚无明确规定,但案涉胚胎含有当事人DNA等遗传物质,具有基因的独特性和唯一性,有发展成为人类生命的潜质,与当事人有着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于氏夫妇是案涉胚胎的当然权利人。

同时,我国现有法律亦未明文禁止冷冻胚胎返还。于氏夫妇在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期间将成功配型的一枚胚胎存置于医院,并持续缴纳胚胎管理费,与医院建立的是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寄存人可随时取回保管物,而医院基于潜在风险来否定于氏夫妇的正当权利主张,就法律或法理而言尚缺乏充分理由。最后判决于氏夫妇作为案涉胚胎的权利人和寄存人,有权要求解除冷冻胚胎保管合同并取回胚胎。

陈律师解毒

其实,对于人体胚胎的法律属性,我国至今尚无定论。不可否认,人体胚胎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物,它包含人类尊严和伦理价值,是具有生命属性的特殊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只要两原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没有赠与、买卖胚胎以及实施代孕,也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了。

这回,医院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可以顺利的交还出胚胎了。没有人需要为返还胚胎这事负责,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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