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自我意识不断地觉醒,近些年我国的离婚数量和离婚率长期持续攀升。据相关统计,1987-2020年我国离婚登记对数从58万对攀升至373万对,1987-2019年粗离婚率从0.5‰攀升至3.4‰。离婚不仅是男女双方婚姻身份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本文针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的界定与分割进行分析探讨,以供参考。
01、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等的相关规定:
(1)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车辆等财产;
(2)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4)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5)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实务裁判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遵循如下几方面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03、结语
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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