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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财富管理 | 不小心就成了第三者,只谈情别谈钱少麻烦!

2023-05-24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和其有不正当关系第三者的,其赠与行为与第三者的接受行为均有违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和利益,亦损害夫妻对方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

本案结合双方的交往情况,法院认定赠与款项超过100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诉讼请求

盖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宫某返还不当得利2472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宫某承担。

一审查明

盖某与孙某于2003年3月30日登记结婚。

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孙某与宫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在盖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孙某多次给宫某转账,金额从1.66元至5000元不等。除此之外,2018年7月9日,孙某在通讯器材店花费5500元给宫某购买了一块苹果手机,于2019年4月21日在广告工作室花费3362元给宫某购买了一个手链。

后盖某诉来法院,要求宫某返还上述款项。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在与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宫某发生婚外情,孙某在此期间基于其与宫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给予盖某款项的行为属于对盖某的赠与,因此本案实质属于赠与合同纠纷。

宫某辩称不知道孙某已婚,法院认为,宫某作为成年人,在与他人交往时应当尽到谨慎义务,且从孙某提交的与宫某的通话录音中可以看出,宫某显然知道孙某已婚,故对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盖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一方对外处置的钱款,其处置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应视其是否超出个人对财产的合理处置范围为标准。

宫某辩称孙某赠与款项均为小额款项,用于二人日常消费,法院认为,结合孙某所述与宫某的交往情况,法院认定其对宫某赠与款项超过100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宫某应予返还,故返还数额共计13736元。孙某赠与宫某的手机和手链,宫某亦应一并返还。

据此判决:一、宫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盖某钱款13736元、苹果手机一部、手链一个;二、驳回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宫某上诉理由:

1.盖某庭审提交的微信转账截图均为复印件,上诉人不予认可,且盖某未提供原始载体,不能证明主张的转账事实。

2.原审判认定原审第三人于2018年7月9日在通讯器材店花费5500元给上诉人购买了一块苹果手机,于2019年4月21日在广告工作室花费3362元给上诉人购买了一个手链。以上认定没有事实根据,上诉人未收到上述物品。

3.上诉人也曾向原审第三人进行微信转账,即使盖某能够证明曾向上诉人转过账,也不能证明赠与成立,双方存在相互转账关系,证明了双方有金钱往来和相互付出。

4.原审第三人即使给上诉人转过账,证明原审第三人作为有妇之夫,为达到不正当目的主动勾引他人,导致夫妻财产因其不当处置造成另一方的损失,第三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负有对盖某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不存在成为第三者的目的实施破坏盖某家庭、保持不正当关系而索要财物的行为,并未迎合原审第三人的非法要求破坏公序良俗,因受赠人无过错,不能导致赠与无效。因赠与行为已超过法定一年的撤销赠与期间,盖某也不能请求撤销赠与。至于第三人违反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为实现非法目的的赠与,如果受赠方无过错就不能认定赠与无效,属可撤销行为。故原判决混淆了无效赠与和可撤销赠与,其判决结果违反法律规定扰乱了民事法律关系秩序。

5.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实施了破坏公序良俗的相关行为,一审证据只能证明原审第三人为追求上诉人向上诉人转过款,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破坏公序良俗证据不足。

盖某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与第三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法律和公序良俗,上诉人基于此种关系,取得的财产没有合法依据,侵犯了答辩人的财产共有权,应当予以返还。无论上诉人与第三人的过错大小如何,赠与是无效还是可撤销,都免除不了上诉人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孙某述称,原审判决认定“第三人2018年7月9日花费5500元给上诉人购买苹果手机,于2019年10月21日花费3360元给上诉人购买手链,上诉人已经收到礼物,”上诉人也曾向原审第三人微信转账,该转账记录很明确也很清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驳回上诉。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宫某提交微信退款记录2页,系上诉人宫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拟证明原审第三人孙某转给上诉人宫某5500元,上诉人宫某退给原审第三人孙某5500元,上诉人宫某没有要,退给了原审第三人孙某。盖某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原审第三人孙某质证称,上诉人宫某提交的是假微信号,该微信号不是上诉人宫某的微信号,上面没有名字也没有卡号,不知道是谁的微信号,该证据是不真实的,原审第三人孙某没有给上诉人转款5500元,上诉人宫某也没有退还给原审第三人孙某5500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盖某诉请上诉人宫某返还钱款13736元、苹果手机一部及手链一个应否予以支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如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因此,当事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和其有不正当关系第三者的,其赠与行为与第三者的接受行为均有违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和利益,亦损害夫妻对方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

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基于被上诉人盖某所提交的通话录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孙某与宫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在盖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孙某多次给宫某转账,金额从1.66元至5000元不等。2018年7月9日,孙某花费5500元给宫某购买了一块苹果手机,于2019年4月21日花费3362元给宫某购买了一个手链的事实。

上诉人宫某二审中所提交的微信退款记录截图打印件,由于该微信号非上诉人宫某的微信号,其上也没有显示姓名及卡号,无法证明上诉人宫某的主张,本院对该证据无法采信。盖某在与孙某婚姻存续期间,孙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宫某,孙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盖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宫某取得孙某赠与的款项主观上并非善意,无合法依据,应予返还。一审法院判决宫某返还盖某钱款13736元、苹果手机一部、手链一个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宫某的上诉主张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宫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鲁02民终4002号 赠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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