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保险是人类社会风险管理的方式之一,本文浅析人身保险的一些基本原理,以供各位更清晰了解、认识和运用该财富管理工具。
一、人身保险的分类、基本概念、财产属性的基本点
(一)人身保险的分类
(二)人身保险中的基本概念
(三)人身保险财产属性的两个基本点
人身保险具有非常强的财产属性,其财产权的归属,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为人身保险的设计、风险隔离有了底层的逻辑和法律基础。我们需要准确把握两点,即保险理赔前和理赔后。
1、保险理赔前:人身保险的财产属性表现为保险的现金价值。保险现金价值原则上归属投保人,除非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则保险的现金价值归属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在保险理赔发生前,如投保人面临债务、婚变、继承或税务等问题时,其所拥有的保单现金价值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2、保险理赔后:人身保险的财产属性表现为保险的保险金。保险金原则上归属于受益人,但如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的,则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二、人身保险的权益归属和分割
人身保险相应的权益如何判断归属及分割?
首先,我们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角度判断。如下表所示:
其次,结合人身保险的两个财产属性归属以及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小结如下:
1、如果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具有分红投资寿险获得的分红和投资收益均归属于个人财产。
【附注说明: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如果一方对于这部分财产投入了时间和精力,那么产生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如果没有投入时间和精力去管理,那么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孳息或者自然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2、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相关的现金价值、分红和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夫妻双方分割保险人退还的现金价值;如投保人继续投保,则投保人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3、如无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因意外、健康获得的保险金,或作为受益人获得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如无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年金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婚前购买人身保险,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现金价值、获得的分红及投资收益分割,需要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所投保部分,进行合理比例的分割。
三、人身保险的投保设计
经过上文的梳理,我们在使用人身保险这个财富管理工具,可以根据需要隔离的风险和保障目的,而作出如下的投保设计。
(一)隔离债务风险
基于企业家经营企业过程会存在个人负债的风险,而企业家配偶也常常存在需要对企业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因此在投保设计时,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做合理安排、规划予以隔离债务风险:
1、投保人安排:以无负债或负债可能性较低的企业家父母作为投保人,企业家夫妻作为被保险人,企业家子女作为受益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企业家父母,保险金属于企业家子女,将可以避免企业家夫妻的债务问题波及该保单。在该设计中,需要考虑解决保费的来源、企业家父母可能负债,以及企业家父母去世,保单权益继承的问题,建议结合相应的赠与协议、遗嘱遗证等工具做好妥善安排。
2、采用低现金价值或无现金价值保险:企业家作为投保人,可选择低现金价值或无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子女。在该设计中,需考虑子女获得的生存保险金存在成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建议结合定向赠与协议、财产协议做妥善约定和安排。
3、保险金信托选择:基于保险金信托是在保险理赔发生后,保险人将生存/死亡保险金直接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向信托受益人支付,可以避免投保人、受益人的债务、受益人挥霍的风险,同时可以实现多代的传承(受益人可为企业家夫妻、子女、孙子女等)。
4、保单贷款的运用:对于有高额现金价值保单,可以做保单贷款,当投保人负债被强制执行,即使投保人不解除保险合同,法院仍可强制做退保处理时,保险公司亦需要在扣除贷款金额后,再将保单现金价值的余额予以退还,作为投保人被执行财产,从而可以起到一定的隔离债务的作用。
(二)保障个人和婚姻财产
1、个人财产的保障:对于拥有较多婚前财产的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财产配置人身保险,并将受益人设置为本人或本人父母、子女,该情况下,需留意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生存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内财产的保全:对于不确定的婚变、第三者因素,可以配置高端医疗、重疾、意外保险,夫妻分别为各自配置养老年金,分别为子女配置教育年金。即使未来存在婚变分割,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对于养老年金也比较容易分割,各自拥有各自投保的年金保险;对于父母为子女配置的年金(实务中有两种意见,其一认为属于对子女的赠与不予分割,其二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需分割),即使需要分割,也易于分割为一人一份,同时对于一方作为投保人的保单,也可以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从而保障子女的基本教育和生活。
3、婚嫁财产的保全:如父母直接赠送大额现金给子女,容易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可以考虑用人身保险做安排。父母作为投保人和死亡受益人,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和生存金受益人,在子女婚姻存续期间,生存年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非婚姻存续期间,生存年金则属于子女个人财产。
(三)协助财富传承
1、通过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可以起到一定隔离子女债务的风险,也可以避免子女非理性变现保险挥霍财产。
2、父母为子女配置的年金保险,定期支付一定金额,可以起到给予子女稳定现金流以基本生活保障的作用,亦可以预防婚变后分割保险金的风险。
3、人寿保险金免交个人所得税及遗产税属于全世界范围内比较普遍的做法,可以起到较大的税收优惠作用。
当然保险作为财富管理传承工具之一,亦有一定的不足:
1、债务风险隔离有一定的局限:基于目前市场需要自然人作为投保人,一旦投保人有债务风险则无法规避。
2、保险结构不稳定:基于法律赋予被保险人任意更改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一定条件下更改受益人,以及投保人原则上可以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会给财富管理和传承代理一定的不确定性。
3、管理传承财产有局限:只能传承现金资产,不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无法通过保险进行管理和传承。
财富的管理和传承是一项专业、长远的事情,希望本文的浅析,可以给到各位一定了解和启发,走在追求个人自由、家庭和谐和家族长青的路上。
【特别说明】
保险配置属于专业事项,建议与专业人士沟通,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具体安排。
相关法律条款
《保险法》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 本人;
(二) 配偶、子女、父母;
(三)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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