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出轨案件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80后男子婚内出轨15岁少女并为对方转账10多万元,其妻子得知此事后上诉要求女方归还,结果却被法院驳回,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经过
2005.1.31
登记结婚
颜某出生于1980年,妻子卢某出生于1977年,双方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
2017-2020.10
结识后成为情人
2017年颜某在KTV认识2002年生的甘某,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直至2020年10月结束。
在此期间颜某向甘某转账10多万,妻子卢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甘某返还。
2017-2020.8期间
被告陈述
颜某称没给过甘某生活费,都是给她买东西,小额转账是无偿送的,大额则是给她开店用。
甘某表示,颜某给的钱是他们共同开销的资金,包括开房、吃饭、付房租等,她也向颜某转过钱。
颜某曾于2020年8月给她转账50000元,要求保持情人关系,她没有同意就还给了颜某。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颜某在甘某未成年的情况下,以有妇之夫的身份与甘某保持三年情人关系,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应予以谴责,关系存续期间给甘某货币是一种非法给付。
颜某与甘某之间互有经济往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颜某就案涉金额有赠与意思。
对于卢某来说,夫妻共同财产遭丈夫挥霍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根据民法典,卢某可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关系,卢某不享有要求颜某赔偿的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卢某的相关诉请,卢某不服上诉。
近日,上海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颜某与15周岁的甘某自愿交往并且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甘某年满十五周岁,在其自愿的情况下与颜某同居并且发生性关系不属于违法行为。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依法判定的罪名。强奸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或者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女方不满14周岁,不管是否愿意,都算男方强奸。本案中如果甘某不满14周岁,不论甘某是否自愿与颜某发生性关系,颜某都应当以强奸罪被惩处。颜某在甘某未成年的情况下,以有妇之夫的身份与甘某保持三年情人关系,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应予以谴责!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给予第三者大额转账,妻子是否有权追回?
有权追回。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一方要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才能对共同财产行使使用、处分等权利。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把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另一方请求返还的,法院会支持。
本案中法官为何驳回卢某要求甘某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颜某妻子卢某以颜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甘某的行为无效,要求甘某理返还系争钱款,但是根据法庭调查来看,颜某、甘某之间互有经济往来,在甘某的消费记录中也有颜某、甘某共同消费的情形存在,虽然颜某给付甘某货币金额大于甘某给付颜某货币金额,但基于颜某、甘某之间的情人关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多给付的金额中除了可能涉及赠与外,还有可能涉及双方情人交往中的共同开销费用,故法院将多给付的金额认定为双方共同开销费用,不能证明颜某就案涉金额有赠与意思,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婚内出轨一方给付给第三者财物,但是有证据证明该财物为出轨方与第三者共同开销费用,婚内另一方无权主张返还,但是如果婚内出轨一方赠与第三者房产、车子等大额财物,另一方有权主张返还。
颜某给付给甘某的财物行为侵犯了卢某的个人利益,卢某是否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不享有,对于卢某来讲,颜某给付甘某的货币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被另外一方挥霍用于不正当的目的,侵害了卢某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婚姻编的相关规定,可以针对颜某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但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因此卢某不享有要求颜某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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