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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最高法:关于子女主张抚养费的诉讼主体的确定

2023-09-01

关于子女主张抚养费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第1067条以及相关规定,在情况下,如果父母未履行抚养费的义务,那么未成年子女或者是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抚养费的主体是在需要抚养的子女这一方。

但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一些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能会存在误解。在父母的其中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或者监护人往往会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然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错误的。真正有权主张抚养费的是未成年子女或者是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与他们一同生活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则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表子女参与诉讼。虽然这两者都是诉讼参与人,但是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在实际的诉讼实践中,必须明确这一点,否则可能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诉讼被驳回。

因此,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或者是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权益,以及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当性,诉讼中必须明确诉讼主体的身份,确保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是子女一方,而父母或者监护人则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这样的安排可以避免因为诉讼主体的错误选择而导致诉讼结果的不正当。

相关案例

(2023)粤01民终5355号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请求给付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而非父或母一方。如周某2认为周某1应给付抚养费,应由其本人而非母亲刘某提起诉讼。刘某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刘某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为据,主张其作为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协议相对方周某1给付抚养费,但根据前述分析,虽然有效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可作为确定抚养费标准、给付方式和期限等的合法依据,但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仍应为子女而非父或母一方。

(2023)京01民终2319号

法院认为,抚养是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在抚养费纠纷中,子女有权就父母约定的抚养费提起诉讼,故不予采纳姜某2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本案涉及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费用约定,主要围绕是否应履行约定的抚养费展开评述。协议中约定“女儿上大学费用由男方承担”,符合法典规定,且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典规定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但不禁止对其他情形的约定。姜某2知情自愿承担国外大学费用,应依约支付。庭审中,姜某1已支付三次学费,共计360276.827元,姜某2应承担已支付的学费。对住宿费和交通费不予支持。

对于姜某1起诉的其他费用,包括住宿费和交通费,法院经过细致审查发现,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这些具体费用项目,且在协议约定的“女儿上大学费用”范围内,这些费用并未被明确列出。因此,法院认为姜某1的请求不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对住宿费和交通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姜某2提出姜某1已超过诉讼期限,不予支持的主张。然而,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姜某1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期限,故姜某2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姜某2应支付已实际发生的学费和学杂费,共计360276.827元,同时不予支持其他费用的诉求。法院依法维护了姜某1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协议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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