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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3-09-04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方的配偶知晓并基于案涉股权转让而受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方就受让的案涉股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转让方主张受让股权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李建国、翟成股权转让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931号】

争议焦点

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

根据最高院的裁决,本案涉及《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相关合同,这些协议都是由刘丽娟以个人名义与李**签订的。这些协议所带来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李**于2019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翟成对刘丽娟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夫妻债务的处理,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意味着李**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刘丽娟与翟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然而,李**在一审、二审以及申请再审中提交的证据,包括与刘丽娟的聊天记录等,都无法证明翟成同意或者追认刘丽娟受让锦和公司股权,也不能证明这笔债务用于翟成与刘丽娟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李**在申请再审中主张刘丽娟受让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翟成应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然而,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翟成知晓并基于涉案股权转让而受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丽娟就受让的涉案股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法院认为李**的申请再审没有合法依据。

原审法院未判决翟成对刘丽娟的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一决定在法律上是正确的,没有不当之处。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解释,李**未能证明翟成应对这笔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最高院裁定不支持李**的申请再审事由。

律师说法

股权受让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夫妻的财产关系和债务问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包括财产和债务,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关系,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这意味着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明确某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在股权受让过程中,夫妻双方签订了明确的协议,规定了股权受让所形成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项债务将被视为夫妻个人的债务,不会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

然而,如果在股权受让过程中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这项债务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无论是夫妻中的哪一方,都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这项债务的清偿责任,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项债务是个人债务。

总之,股权受让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取决于夫妻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是否签订了明确的协议。如果有明确的协议,财产归属关系将依照协议来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法律通常会将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建议夫妻双方应当在交易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明确财产归属关系,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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