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小唐的父母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达成协议将婚姻期间购置的一套商品房(原登记在小唐父亲的名下)归属于年仅7岁的小唐。然而,离婚后不久,小唐的父亲再婚,小唐便长期与他的奶奶在乡村生活。
在2015年,小唐开始表现出一些精神上的异常症状。到了2019年,他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并获得了精神三级残疾证书。小唐的母亲作为利益相关者提出了申请,并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经过法院的判决,小唐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小唐的父母为其共同监护人。
然而,在父母离婚时,虽然已经约定将属于小唐的房屋过户给他,但是这个过户手续一直没有完成。小唐的母亲多次催促小唐的父亲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但他总是以忙于生意为由而拒绝。
在2020年,当小唐住院治疗时,小唐的父亲未经许可擅自将该套商品房出售,并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从而获取了相应的购房款。然而,他将这部分购房款用于他与现任妻子的生意周转,而并没有用于小唐的治疗。作为小唐的监护人,小唐的母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小唐父亲的监护权,并要求返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予义务,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在本案中,唐父和唐母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明确约定“婚姻期间共有的商品房一套归小唐所有”。这个赠与是双方真实的意图表示,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唐父并未充分考虑到小唐的病情,他擅自出售房产,严重损害了小唐的合法权益,这违背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了唐父的监护人资格,并命令他返还小唐购房款80余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35条 第1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第36条 第1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官说法
首先,如果离婚协议中规定了将房产留给未成年孩子,那么男方私自将房产售出是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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