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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管理|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孩子,这位父亲却擅自卖掉了…

2023-10-09

基本案情

2004年,小唐的父母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达成协议将婚姻期间购置的一套商品房(原登记在小唐父亲的名下)归属于年仅7岁的小唐。然而,离婚后不久,小唐的父亲再婚,小唐便长期与他的奶奶在乡村生活。

在2015年,小唐开始表现出一些精神上的异常症状。到了2019年,他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并获得了精神三级残疾证书。小唐的母亲作为利益相关者提出了申请,并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经过法院的判决,小唐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小唐的父母为其共同监护人。

然而,在父母离婚时,虽然已经约定将属于小唐的房屋过户给他,但是这个过户手续一直没有完成。小唐的母亲多次催促小唐的父亲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但他总是以忙于生意为由而拒绝。

在2020年,当小唐住院治疗时,小唐的父亲未经许可擅自将该套商品房出售,并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从而获取了相应的购房款。然而,他将这部分购房款用于他与现任妻子的生意周转,而并没有用于小唐的治疗。作为小唐的监护人,小唐的母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小唐父亲的监护权,并要求返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予义务,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在本案中,唐父和唐母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明确约定“婚姻期间共有的商品房一套归小唐所有”。这个赠与是双方真实的意图表示,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唐父并未充分考虑到小唐的病情,他擅自出售房产,严重损害了小唐的合法权益,这违背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了唐父的监护人资格,并命令他返还小唐购房款80余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35条 第1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第36条 第1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官说法

首先,如果离婚协议中规定了将房产留给未成年孩子,那么男方私自将房产售出是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寻求法律援助:女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程序。她可以咨询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以获取有关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的建议和指导。
  2. 提起诉讼:如果男方违反了离婚协议中的规定,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返还房产或赔偿损失。在诉讼中,女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男方的行为是违法的。
  3. 寻求社会支持:除了法律手段外,女方还可以寻求社会支持,例如向妇女权益组织、儿童保护组织等寻求帮助。这些组织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支持、家庭辅导等帮助,帮助女方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维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女方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程序,同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或情绪。此外,在维权过程中,需要保持与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和合作,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业务联系:01056183339
    业务合作:13146451188
    电子邮箱:ipwma@qq.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院1号楼10层1012室
    总法顾问: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何永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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