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要拍被执行人房产,被执行人妻子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所购。那该房屋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呢?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在一起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王某个人名下的一处房产。王某的妻子李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房屋系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所负债务系个人债务,要求确认法院对执行标的房屋享有50%共有份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法院判决
经法院查明,2017年,被执行人王某以60余万元的价格从案外人张某处购买了案涉房产,王某的父亲支付给张某购房款32万元。2019年王某与李某结婚。2020年,王某的父亲又付给张某购房款13万元。同年,王某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案涉房产登记的权利人是王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法院认为,案涉房产在结婚前,王某一方已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虽然案涉不动产权证是在王某与李某结婚后办理的,但案涉房产并未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而是登记为王某单独所有,李某对此应早已知情,但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王某婚后将案涉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是其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是对王某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确认。
综上,案涉房产应是王某婚前个人购买,并且婚后登记为其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应确认为是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异议人(案外人)李某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中国,夫妻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子的所有权归属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问题。这主要涉及两个关键点:
但是,即使如此,婚后办证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税费、贷款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房子的所有权产生影响。例如,如果丈夫在婚后办理房产证时需要贷款,那么贷款的部分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房贷或者对房子进行了装修、维护等投入,那么这些投入也可能会被视为对房子的贡献,从而对房子的所有权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丈夫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子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房子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者共同署名,那么该房子应被视为丈夫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有共同的投入或者贷款等问题,那么这些因素可能会对房子的所有权产生影响。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时应该充分考虑并明确约定房子的所有权归属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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