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老人去世前订立遗嘱,写明房产产权归自己与前妻所生女儿所有,但使用权给其现任妻子供其永久居住,老人去世后,女儿将老人配偶诉至法院,要求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现任妻子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老刘与王老太是再婚夫妻,婚后无子女。小刘系老刘与前妻所生女儿。2018年,老刘订立遗嘱,写明:涉案房产产权归女儿小刘所有,但使用权可给其现任妻子王老太供其永久居住。如遇以下情形(1.出租;2.再婚;3.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其居住权收回,小刘有处置权。老刘去世后,小刘起诉请求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王老太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2、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老刘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再婚老伴王老太可以取得的是永久性居住权利,而非短暂性或一时性的居住权利。此外,遗嘱内容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小刘才能依法处分房屋。这表明在王老太居住使用期间,她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干涉,从而使得该居住使用权利具有物权排他性特性。
根据遗嘱内容,王老太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限,但排除了其出租等营利行为。这说明老刘为王老太设立居住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要,而非简单的设定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因此,老刘遗嘱中设立的居住利益承诺已经明显具备了物权特性,且符合民法典居住权的实质属性。
老刘生前与王老太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老刘在此为王老太设定居住权,有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应予尊重。因此,王老太可以取得房屋的完全居住权。作为房屋继承人,小刘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确认王老太对于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并判令小刘在房屋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王老太办理居住权登记。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老年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老刘遗愿的最好诠释。
3、法官说法
再婚老人能否通过遗嘱获得房屋居住权,这个问题涉及到许多法律和社会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再婚老人是有可能通过遗嘱获得房屋居住权的,但具体情况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遗嘱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分配继承财产。如果老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再婚老伴可以获得房屋的居住权,那么在遗嘱生效后,再婚老伴就可以取得该房屋的居住权。这种居住权通常是非排他性的,即再婚老伴可以在该房屋居住,但并不排斥其他合法继承人或权利人使用该房屋。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再婚老伴的生活需求和老年生活的稳定。这种居住权不应该被视为一种长期的、排他的权利。如果再婚老伴在取得居住权后,出现了虐待、损害房屋或其他不当行为,继承人或权利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遗嘱内容,要求再婚老伴停止不当行为并搬离房屋。
此外,还需要考虑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和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再婚老伴取得居住权,或者认为再婚老伴的行为不符合遗嘱的约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遗嘱内容,要求再婚老伴搬离房屋或采取其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再婚老人能否通过遗嘱获得房屋居住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该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遗嘱内容、继承人或权利人的意愿和权利以及再婚老伴的行为等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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