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私人财富管理|夫妻一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有权要求补偿吗

2023-11-10

在2001年之前,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涉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形态的不断变化,这一制度逐渐受到了重视。

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一次修正,其中首次引入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旨在明确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但仅在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也就是说,只有在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配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根据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的付出情况给予补偿。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形态的不断变化,这一制度逐渐显得不够完善。因此,在2020年,《民法典》再次进行了修订,将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情形。这一改变不仅扩大了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也进一步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形态的不断变化,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的存在,不仅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也是对夫妻双方权益的一种保障。

裁判规则

  1. 案例一:林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概述:
林某与杨某因家庭义务承担问题发生纠纷,林某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但离婚时未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林某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她的信赖利益等因素,判定杨某应给予林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案例二:林先生诉谭女士离婚纠纷案

案件概述:
林先生与谭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林先生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而谭女士则为养育儿女、协助林先生工作及读书负担较多义务。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谭女士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谭女士的主张,认为她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的义务,因此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三:廖某诉雷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概述:
廖某与雷某因感情破裂而引发离婚诉讼。在此过程中,廖某承担了家务劳动及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并要求雷某支付离婚家务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廖某的主张,认为她在离婚诉讼中承担了家务劳动及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因此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四:杨某诉魏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概述:
杨某是一位全职家庭主妇,她在婚姻关系中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魏某因工作原因较少参与家务劳动。双方在离婚时,杨某要求魏某支付家务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全职家庭主妇,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压缩了自我发展空间,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导致工作能力降低。因此,魏某应给予杨某相应的家务补偿。

案例五:陈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概述:
陈某某与张某的离婚案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立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民法典》已经实施。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陈某某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陈某某要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法典》的实施不影响此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离婚案件的处理。因此,陈某某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具体数额应结合陈某某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司法观点

在离婚时,夫妻一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要求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具体来说,当夫妻一方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时,这些义务可能会对家庭的幸福和和谐产生影响,因此,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

补偿的方式可以是金钱补偿,也可以是物质上的帮助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夫妻一方的负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那么另一方无权要求补偿。此外,如果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已经作出裁决,那么就不再适用补偿制度。

总之,夫妻一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时,离婚时有权要求补偿。但是要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需要经过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确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数额。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业务联系:400 157 5589
    业务合作:13311552505
    电子邮箱:ipwma@qq.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院1号楼10层1012室
    总法顾问: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何永萍律师
  • 分享
  • 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
Copyright ©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北京代表处.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苏州网站建设 京ICP备2022036221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4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