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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如何判决?

2023-11-10

编者说:丈夫因未履行给付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到位8万余元后,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多次将名下资产提现并转账至配偶名下为由,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为被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其配偶名下持有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丈夫的份额,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01、基本案情

徐某和曾某于2018年通过订立合伙协议的方式注册并共同经营了一家快递业务公司。在合伙经营期间,曾某负责掌管公司的财务和日常经营资金往来。然而,2019年9月,徐某和曾某决定终止合作关系。由于双方一直没有对合伙经营期间的经营收益进行结算,徐某向法院提起了合伙协议纠纷之诉。经过宣州区法院和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判决确认曾某需要支付给徐某合伙财产分割款33万元。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曾某并未履行给付义务。徐某于是向宣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成功执行到位8万余元,但经过各种调查手段后,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曾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徐某的陈述和提交的相应证据,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曾某在合伙期间多次将合伙经营公司的资产提现并转账至其配偶宋某的名下。徐某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希望将曾某的配偶宋某纳入案件执行。

考虑到法律规定对于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限制,以及追加申请提交后给申请人带来的繁重举证压力,徐某转变了思路,以被执行人曾某及其配偶宋某为被告提起了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宋某名下持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曾某的份额。这一诉讼为法院直接执行宋某名下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02、法院裁判

法院审查后认为,徐某提起夫妻共同财产代位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

曾某夫妻迫于诉讼的压力,在析产诉讼开庭前主动联系法院,一次性履行了拖欠徐某的全部款项25万元的给付义务。徐某撤回起诉。

03、法官说法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可以采取一些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代位析产诉讼是一种可行的途径。

代位析产诉讼是指债权人通过代位方式请求分割被执行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应当包括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因此,如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分割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代位析产诉讼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确定诉讼主体:在代位析产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是被告。如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2.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代位析产诉讼中,需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因此,在代位析产诉讼中,需要将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纳入诉讼标的范围。
  3. 证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在代位析产诉讼中,执行人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这可以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供证据等方式来实现。
  4. 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在代位析产诉讼中,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总之,代位析产诉讼是一种可行的途径来维护执行人的权益。但是,在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时,需要注意确定诉讼主体、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证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以及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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