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中国家庭财富的迅速增加,中国创一代集中步入退休阶段,如何实现企业传承和家族财富的传承是其迫在眉睫的现实需求。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在国外已有数百年发展历史的财富传承利器,近年来开始在国内逐渐兴起,受到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的关注和青睐。
然而,由于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部分高净值客户对家族信托不甚了解,甚至还存在诸多认知误区。
01、误区一
把家族信托与理财产品混为一谈
家族信托与平时在信托公司或私人银行购买的理财信托存在本质区别。
“理财信托”是指以资金保值增值为目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即投资者作为委托人购买理财信托产品,其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本人,理财信托主要功能是满足投资者财产的保值增值需求。
家族信托则是一种运用信托的法律关系,来实现资产隔离保护和财富传承目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02、误区二
国内设立家族信托没有法律保障
家族信托经多年发展,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已趋于完善:
· 2001年《信托法》:信托具有独立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隔离:除特殊情形外不可强制执行。
· 2018年“37号文”:设置1000万元起点;委托人不可为唯一受益人;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
· 2019年“九民纪要”:重申信托独立性;满足信托法第17条条件下,信托财产不可被申请保全措施。
· 2021年两会高层谏言:完善、修订信托法,出台司法解释,加强监管;明确家族信托下的财产转移视同继承或赠与。
· 2021末央行回复并赞成肖刚“完善信托制度,推行家族信托的提案”。
· 2023年3月信托分类新规出台:将信托业务划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鼓励在资产服务信托中发挥作用,家族信托属于该类下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子类。
03、误区3
家族信托只是超级富豪们的专属工具
绝大多数人对家族信托最初的认识是来自名人事迹媒体报道,例如传媒大享默多克、石油起家的洛克菲勒家族、香港首富李嘉诚、一代名伶梅艳芳、国美创始人黄光裕等,似乎家族信托就只是超级富豪们的专属工具。
其实不然,根据37号文规定,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者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就可以设立。如果现金规模不足,可用保单规模累积计算。因此,大多数中高净值客户都能满足设立的条件,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实现资产隔离保护、婚前财产保护、减少继承纠纷、防止挥霍等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中的现实问题。
04、误区四
境外设立离岸家族信托更有保障、更有优势
境内外的家族信托,其受托管理的财产有明确的辖区划分。因我国实行外汇管制,通常而言,境内资产通过境内家族信托完成受托管理,而境外资产通过离岸家族信托进行。
建议客户根据资产的属地原则去构建家族信托的法律架构。离岸家族信托一般选在无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税负较低的地区成立。
05、误区五
财富传承用遗嘱更简单,没必要用家族信托
虽然遗嘱的设立简单、便捷,但执行过程中也有诸多不便,如:
1、遗产分割通常一次性完成,无法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持续性的分配安排;2、如果遗嘱所指向的财产形态发生变化,则遗嘱须实时更新,否则届时可能无法依据遗嘱进行继承;
3、遗嘱的保密性欠佳,公开时可能导致家庭矛盾或继承纠纷。而家族信托不同受益人之间的安排以及分配方式具有高保密性,受益人之间相互保密;
4、遗嘱无法隔绝法定继承关系所带来的遗产法定继承权,但如果委托人生前转入家族信托中的财产不归属于委托人名下,委托人将来身故后,该部分财产亦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其法定继承人便无法主张和继承该部分财产。
06、误区六
把家族信托当作避税工具
信托的确具有一定的税收筹划功能,但不能片面夸大地把家族信托当作避税工具。因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征,委托人身故后该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遗产,因此,该信托财产确实不需要缴纳遗产税。但是,委托人生前设立家族信托,其本质上是一种对受益人赠与信托利益的行为,因此,势必将面临赠与税的问题。
由于家族信托一般设立期限较长,一定期间内并无分配需求,因此,可以通过调整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时间节点和获得分配信托利益的频率,帮助受益人延迟缴纳赠与税,从而避免受益人因一次性获得大量财产而缴纳巨额税款。因此,信托具有的税收筹划功能主要体现在受益人赠与税的递延缴纳上。
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建议在遗产税尚未出台之前,早做筹划尽快设立家族信托,即使未来政策有变也可以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
07、误区七
目前资产境况良好,无需设立家族信托
有些高净值客户认为自己的家庭、事业、身体各方面状况良好,且没到退休年龄,暂时没有什么风险,因此,认为没有必要这么早就设立家族信托
事实上,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未来一旦出现人身意外、企业经营危机、债务风险、婚姻变故等问题,如果资产全部都在其个人名下,将具有非常大的潜在风险。但如果企业家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将合法个人或家庭所得用以设立家族信托,当未来企业发生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或债务纠纷时,家族信托将很好地成为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之间一道牢固的防火墙,不但保全了这部分家庭财富,同时给予了企业家东山再起的可能。
08、误区八
家族信托会让后代养尊处优、坐吃山空
有些人担心家族信托会让子孙后代从此衣食无忧,缺乏创造精神,最终养成不劳而获、坐吃山空的恶习。
事实上,家族信托分配方案的设计是非常人性化和灵活的,可约定正向激励条款与负面约束条款,委托人可以将自己或家族的精神意愿融入进家族信托中:
1、如希望家族后代丰衣足食,则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给予较多的分配;
2、如希望后代在在学业方面步步精进,则可以增加教育方面的资金奖励;
3、如鼓励后代创业,则可以设置创业资金的支持条款;
4、如希望后代尊老爱幼,则可以设置不得遗弃虐待父母、子女的条款,否则取消受益资格等。
09、误区九
设立信托后,会失去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
国内家族信托通常都会设立可协商终止信托的合同条款,因此,家族信托设立后并非不可撤销,委托人自行设立了不可撤销的合同条款的信托除外。
家族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内容包括受益人安排、投资类型和分配方式。如遇突发事件,委托人需要提取家族信托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委托人可以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通过申请变更受益人和分配方式进行特定的分配。
一般情况下,如果信托财产专户中有现金资产,则可以很快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如果没有现金,则等到所投资产品有收益分配或到期后,即可向受益人进行及时分配。但必须遵循信托合同关于信托财产变现规则的约定。
10、误区十
已有了完善的保险,就不需再设立家族信托
部分保险产品在资产隔离保护方面不能对抗投保人的第三方债务。若将保单装入信托,并将投保人变更为信托(保险金信托2.0模式),则可规避保单所面临的债务风险。
家族信托在资产隔离保护、受益人安排方面比较灵活,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任意选定,甚至是未出生的孩子也可以作为受益人。
家族信托在分配方式上也更加灵活,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任意设定,包括受益条件、受益比例、分配金额、分配频率等,无需一次性分配完毕。单一的金融工具不能解决高净值客户全部的风险,“保险”+“信托”是更完备的方案。与“家族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的准入门槛低,可以充分发挥保险和信托的优势,可以帮客户实现真正的财富传承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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