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约定今后孩子跟女方生活,男方给付抚养费。现在男方想要孩子抚养权,将女方诉至法院,那么哪些情形下,法院会支持男方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孙先生与崔女士曾经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孕育了一个儿子,小孙。然而,由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他们决定在2020年1月9日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书中,他们约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协议规定,孩子由崔女士抚养,孙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同时,孙先生也保留了探望孩子的权利。
时光荏苒,几年过去了。孙先生认为,孩子跟随自己生活可能更有利于他的成长。因此,他希望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愿意放弃要求崔女士支付抚养费。然而,崔女士并不同意这一决定。
于是,孙先生决定将崔女士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在庭审中,小孙作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他表示,目前他跟随父亲孙先生生活,并且他更愿意继续与父亲一起生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确定子女抚养权只是为了解决子女与离婚父母哪一方实际共同生活的问题,父母双方仍都有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
就本案而言,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还应当征求与尊重子女个人的意愿。小孙现已经年满11周岁,自己出庭明确表示现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并且愿意继续跟随父亲生活,因此小孙由孙先生抚养为宜。对于孙先生要求变更小孙的抚养关系,由其自行抚养小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孙由崔女士抚养变更为由孙先生自行直接抚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夫妻离婚后,如果男方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判断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双方的实际情况、孩子的利益和成长需要等。因此,即使男方想要争取抚养权,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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