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民事领域
除了为高净值人士服务的家族信托之外,目前还存在着为中产阶层服务的家庭信托。任何略有资产的人士,都可以通过信托制度安排自己的民事生活,解决家庭背景下的纠纷和矛盾。
目前已经有为数不少的以自己信得过的自然人做受托人的民事信托案例,用以解决身后未成年或者残障家庭成员的抚养和照顾问题。
信托制度有效地更改信任的基础,构建更为真实的信任关系,使婚姻家庭的构建避免欺诈和诈骗的侵扰。
02、商事金融领域
除了理财信托之外,信托制度在盘活不动产等流动性差的资产和不良资产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目前商事金融信托领域出现的乱局,错不在信托制度本身,而在于南美洲一只蝴蝶震动了一下翅膀。以关联交易、虚假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披上任何法律制度的外衣都不应被合法化。
03、慈善公益领域
慈善信托被称为轻型基金会,是从事慈善事业最便捷、高效和透明的制度工具。2016年《慈善法》稍稍在制度上松绑一下,慈善信托就在7年间干出了60多亿的成绩。
我们可以谨慎地期待《慈善法》的修订让慈善信托再次勃发生机。
案例:利用信托逃债不可取!
王先生是一位知名企业家,经历多年“商海沉浮”,积累了巨额资产,却也陷入了深深的债务泥潭,甚至已经达到了资不抵债的程度。为了保护自己的资产,他选择了一条看似光明的道路——设立家族信托。
此前,王先生了解到,通过设立信托,他的财富如同进入了一道坚固的避风港,无论外面的世界如何风雨飘摇,他的资产都能够安然无恙。然而,现实却给他上了一堂生动的课。
家族信托设立后不久,王先生就因为债务问题被法院追讨。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竟然认定这个家族信托是无效的,王先生设立的信托巨额资产被要求用来偿还他的个人债务。
原来,经审理法院发现,王先生在设立信托时就有逃避债务的目的,同时在该家族信托存续期间,王先生还通过各种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了实际控制,并对其管理和运用施加了过多的个人影响。因此,法院认定该信托计划本身无效。
这就好比王先生试图通过一道无形的墙来隔离他的资产,但法院却用强大的锤子将这道墙砸开,让墙内的资产暴露在外。这样的结果让王先生大为吃惊,也给所有想要通过信托来逃避债务的人敲响了警钟。
在一个有效的信托中,委托人用来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非法所得的财产不能用来设立信托;设立信托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目的,不能以逃避债务等目的设立信托;设立信托应当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信托文件应当内容完备。
如果委托人以非法所得的财产设立信托,或者以应当用来偿还个人债务的财产设立信托,那么信托本身就是无效的,自然会被法院判决“击穿”。
在王先生的案例中,其设立家族信托有着很明显逃避债务的意图,同时他对信托财产进行了实际控制,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施加了过多的个人影响。
在境外的信托实践中,由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实际控制而被法院“击穿”的案例并不少见,但这并未否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个人财产这一特征,反而要求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要充分考虑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财产控制”与“资产隔离”之间做出选择。
尽管我国现代信托业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信托被“击穿”的案例比较少,但仍然要高度关注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可以通过信托架构的设计,对委托人作为受益人以及对委托人的权力进行限制,更加充分地体现信托财产独立性,进而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进行隔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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