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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的,能否继承对方的遗产?

2024-01-18

编者说:情侣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男方去世后留下了价值百余万元遗产,且并未留下遗嘱,后男方与前妻的女儿发现女方将遗产中的银行存款转走了,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款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在早些年与前妻离婚后,黄某一直未再婚,而是与女友杨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自2000年开始,他们共同生活,互相关照,共同经营画廊,并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里,他们像真正的夫妻一样,共同面对生活的喜怒哀乐。

然而,在2022年11月,黄某因病突然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他的女儿黄小某和80多岁的老母亲成为了法定继承人。但当黄小某发现杨某某在父亲去世第二天起,用其父的手机将其父亲的银行存款分多次转走共计100余万元时,她感到十分震惊和愤怒。

黄小某找到杨某某要求返还这些钱,但遭到了拒绝。于是,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杨某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自己与黄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具有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她应该享有合法夫妻关系应有的继承权。

此外,杨某某还指出,在黄某晚年及患病期间,是她一个人独自照顾他的生活起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因此,她认为自己应该享有继承权。

这一案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些人支持杨某某的观点,认为她和黄某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该享有继承权;而有些人则持相反意见,认为尽管他们长期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享有继承权。

2、法院裁判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经过对证据的仔细分析和评估,法官们得出结论:杨某某与黄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杨某某提出的关于她扶养了黄某、与黄某共同经营了画廊的观点,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因此法院不予认可。

在一审判决后,杨某某不服,选择了上诉。在二审庭审中,杨某某为了证明画廊是他们共同经营的,提交了一些证据,包括画廊管理协议的复印件、自己宣传画廊的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然而,这些证据都无法充分证明画廊是双方共同经营的。特别是出庭的证人,他们都是杨某某的亲友,其证言的可信度受到了质疑。

法院对杨某某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进行了仔细的审查,认为它们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这些证据和证言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3、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如果情侣双方长期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被视为事实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女方作为配偶有权继承男方的遗产。

然而,如果男方与前妻的女儿认为女方在男方去世后擅自转走了银行存款,这可能涉及到遗产侵占或不当得利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是否获得了遗产的合法权利,以及转走存款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需要法院根据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因此,如果男方与前妻的女儿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女方擅自转走了存款,并且这笔存款确实属于男方遗产的一部分,那么她可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要求女方返还该款项。然而,如果法院认定女方作为事实上的配偶有权继承男方的遗产,那么她可能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综上,本案中杨某某与黄某并非夫妻关系,并非黄某法定继承人,不存在共同经营,黄某也未通过立遗嘱将其生前个人银行存款全部留给杨某某,现杨某某擅自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取得黄某的银行存款,缺乏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黄小某及其奶奶有权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杨某某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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