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可以以对方欠付经济款项为由抵扣孩子的抚养费吗?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裁判吧!
案情简介
小明和小红,分别是2011年和2016年出生的可爱孩子,他们的父母在2020年选择了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而男方每月需要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然而,男方在离婚后并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面对这样的情况,小明和小红的母亲决定为他们争取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男方的辩解让人大跌眼镜。他表示,自己曾为女方经营的网店刷单,还为她购买了一部手机等物品。他认为,这些款项应该冲抵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深入探讨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内容。这份协议明确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约定了子女的抚养安排,即女方抚养子女,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否则双方都必须遵守协议中的约定。
在本案中,法院进一步审查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并认为该标准并未明显高于当地的一般生活及消费水平。这意味着男方按照协议支付的抚养费是合理和合法的。
然而,男方提出了一些经济往来的费用,包括网店刷单费用和购买手机费用,并要求将这些款项冲抵抚养费。但法院认为,这些费用与抚养费的性质和用途是不同的,因此不能用于抵扣抚养费。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明和小红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这一判决再次强调了《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并提醒双方在签署此类重要文件时要谨慎考虑,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后,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不能以对方欠付经济款项为由直接抵扣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与夫妻之间的经济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一方欠对方经济款项,也不能直接用来抵扣抚养费。
如果双方之间有明确的约定,例如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指出某些经济款项可以抵扣抚养费,那么可以根据协议进行抵扣。但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一方不能单方面决定抵扣。
如果双方无法就抚养费支付问题达成一致,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裁决。总之,抚养费和夫妻之间的经济纠纷应当分别处理,不能混为一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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