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裁判文书中大多表述为:“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但实际上并未解决具体问题,因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被很好的保护,那么该如何解决这类案件的执行难题呢?
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仅占很小比例,但该类案件的判决书中“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判项缺乏执行力,造成执行难题,债权人的利益无从保护。笔者尝试梳理研究相关实践问题,为破解该类案件的执行难题找寻应对思路。
1、存在问题
1.裁决内容不够明确。实践中,很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基本上均表述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但对于是否存在放弃继承,是否查明继承遗产,是否真实完成继承等问题,不作具体说明和表述。这样做仅仅形式上确认了债权,并未实质上解决执行面临的具体问题,将审判程序中的问题推给了执行程序,而上述问题又无法在执行中解决,从而导致该类案件的裁判流于形式,执行难度较大。
2.责任主体无法确定。在执行该类案件时,通常直接对列为被执行人的继承人进行网络查控,对名下的资产直接进行处置。这样做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在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情形,就欠缺责任主体;有些案件的继承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需确定能否列为被执行人,即便继承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债务并非继承人所欠,继承人仅仅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将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则可能对执行继承人自身的财产或对人身进行处置,限制等,对继承人的权利是一种损害。
3.遗产范围无法查清。在执行该类案件时,必须要查实被继承人的遗产,然而遗产范围查明存在诸多障碍,债权人一般并不知晓遗产范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继承人出于承担债务压力,往往不会提供遗产证据;法官在没有遗产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亦无法调取相应遗产证据。而因被继承人未列为被执行人,就无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即便通过线下查询,也无法确保财产全部查清,有些查询到的遗产,可能存在第三人享有份额等情况。
4.结案方式无法明确。经执行查控,未查控或未足额查控到被继承人财产,此时案件如何结案,争议较多,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产范围未确定,经法院主动调查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继承遗产状况,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该案执行内容仍暂不明确,且难以在执行程序中使执行内容明确,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理由是虽判决主文“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具有不明确性,采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诉讼形式对遗产具体分割确认,待确认后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会影响其权利的主张。
2、破解思路
1.明确裁决表述要素。应统一裁判尺度,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并在判决主文表述中明确以下几点要素:确定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确定如继承人继承遗产,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如被继承人有财产,可优先予以执行。这样既可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到确认,也可以有效应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同时也可以为直接执行被继承人财产提供依据。
2.完善遗产管理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可高效处理遗产继承纠纷,但目前该制度仍有待进一步细化。笔者认为,由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更符合实际。同时为避免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在不同顺序继承人之间产生争执,影响继承的进行,笔者建议考虑规定:继承开始后,存在有效遗嘱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者,继承人依照下列顺序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一)配偶、父母、子女;(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经全体继承人同意指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如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仍可将其全部列为被执行人,但法院应统一裁判尺度,即判决在债务人的遗产范围内,继承人仅对债务人遗产负有妥善保管及协助清偿义务。
3.前置遗产查明程序。笔者认为,在审理中,应对遗产范围进行查明并在判决主文部分予以明确。可将法院执行查询的手段运用到审判阶段,授权给审判法官进入网络查控系统的查询权利,从而更好地查找被继承人的遗产。此外,要充分保障继承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继承人的意见,避免在执行程序出现异议的情况。
4.优化执行查控系统。目前,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只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而该类案件中,被继承人才是真正的义务承担者,虽然判决文书列明继承人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在继承人未实际分得遗产的情况下,查询其名下财产没有意义,即使查询到了财产,在没有甄别财产是否属于继承遗产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执行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因此,可优化网络查控系统,在该类案件中增加查询权限,将被继承人作为查询对象,如果查询到被继承人有财产,可以直接予以执行。
5.明确措施采取方式。笔者认为,应首先对遗产进行执行,但仍需将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只有通过倒逼方式,进而有效查实及处置被继承人的遗产,如对经穷尽调查和执行手段,在查明遗产范围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可灵活采取限制措施,如继承人在调查及处置遗产时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可不对其进行失信惩戒措施和撤销被执行人信息,但如其消极配合,甚至有隐藏、转移遗产等情形,则应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外,如发现有被执行人继承遗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总之,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类型案件的执行难题,存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原因,笔者仅从执行角度进行分析,希望从现行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出发,进一步细化相应制度的实施细则,寻求该类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解决实际执行问题,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实现司法裁判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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