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被继承人在生前立下遗嘱,明确表明其个人遗产中的一部分将归其他人所有,同时指定了两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产。然而,遗产分割完毕后,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却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其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儿子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希望追加遗嘱继承人为本案的被告,并要求他们一同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欠款。那么,他们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杨某,一位晚年丧偶的老人,育有两个儿子。为了生活的便利,他与同楼的刘大妈开始了共同生活,但并未正式登记结婚。然而,命运无常,杨某突发脑溢血离世,留下了120万元的遗产,其中包括20万元的存款和价值100万元的房产。
杨某在生前已立遗嘱,明确表示其个人遗产中的20万元应归刘大妈所有。对于剩余的100万元房产,杨某的两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达成了协议:由大儿子继承房产,并向二儿子支付50万元作为补偿。
然而,遗产分割刚刚完成,张某却突然出现,声称杨某生前欠他100万元及30,000元的利息。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债务,杨某的两个儿子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追加刘大妈为本案的被告,希望她也能承担部分债务。
对此,刘大妈坚决反对。她强调,自己与杨某并非近亲属,之所以获得遗产,完全是因为生前对杨某的悉心照顾。因此,她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偿还杨某生前欠款的责任。
2、法院裁判
经过法院的审理,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存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情况时,法定继承人应首先负责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法定继承的遗产价值不足以覆盖这些债务,那么剩余的债务应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他们各自继承的遗产比例来承担。
在本案例中,杨某的两个儿子各自继承了价值50万元的遗产。因此,他们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首先承担还款责任。对于超出这个范围的债务,刘大妈作为遗嘱继承人,应在她继承的2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杨某的两个儿子需分别向张某偿还50万元,而刘大妈则需向张某偿还30000元的利息。然而,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杨某的两个儿子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但在二审法院的审理下,这一上诉被驳回,维持了原判。
3、法官说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失。相反,这些债务将由其遗产来承担。因此,如果遗产中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这些债务,那么债权人是有权要求这些资产被用来偿还债务的。
接下来,我们来看遗嘱的内容。被继承人明确指定了两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产。这意味着,这两个儿子有义务用继承的房产来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当然,如果房产的价值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那么他们可能只需要用房产来偿还部分债务。
至于其他遗嘱继承人,他们只继承了被继承人个人遗产中的一部分,而没有继承房产。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并没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当然,如果他们自愿愿意帮助偿还债务,那是另一回事。
综上所述,两个儿子向法院申请追加遗嘱继承人为本案被告,并要求他们一同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欠款的请求,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只有继承了被继承人房产的儿子才有义务用房产来偿还债务。而其他遗嘱继承人并没有这样的义务。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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