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夫妻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而在离婚半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以孩子的名义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直至18岁,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曾是一对夫妻,婚后共同育有一女小A。然而,在2023年5月,他们经过法院的调解达成了离婚协议。按照协议,小A的抚养权归赵某所有,而王某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离婚后,小A一直与赵某生活在一起。
不过,半年后的2023年12月,赵某以小A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自2023年5月起,每月支付小A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A年满18周岁。对此,王某坚称,当初离婚时赵某已经自愿放弃了抚养费的要求,因此他不可能再支付任何费用。
2、法院裁判
赵某与王某在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婚生女小A由赵某负责抚养,而赵某主动放弃了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这一决定是他们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然而,现在赵某以小A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并提供了小A在幼儿园的保教费、餐费以及购买生活用品的支付记录作为证据,以证明小A因就读幼儿园、成长发育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支出。
本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小A现在六周岁,且在她父母离婚前已经在读幼儿园。赵某在离婚时对此情况知情,并主动放弃了抚养费的要求。因此,幼儿园保教费并不属于子女实际需要新增加的情形。至于餐费和生活用品的支出,考虑到民事调解书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距今仅半年时间,且这段时间内生活水平并未发生显著变化。
基于以上考虑,本院对小A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我们认为,赵某与王某在离婚时已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了共识,并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在没有充分理由证明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的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双方的约定,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法官说法
夫妻在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双方的自主决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约定是不可变更的。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或理由,比如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显著增加,或者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能力显著下降等,那么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或增加抚养费的。
具体到这个问题,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离婚后的半年里,孩子的抚养费用确实有所增加,或者其自己的经济能力有所下降,导致其独自承担抚养费用存在困难,那么法院是有可能支持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的诉求的。但是,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做出判决。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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