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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管理师|婚没结成,“改口费”该退吗?

2024-03-01

双方当事人订立婚约后,最终未能顺利结婚,订婚时给付的“改口费”可否认定为彩礼,是否应该退还?

案情简介

2023年年初,王某和李某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2月25日,他们举办了订婚仪式。在仪式上,王某的父母给予李某礼金128000元以及“改口费”20000元。之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然而,到了6月底,他们因一些琐事发生了矛盾,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在分手过程中,双方就礼金的返还问题达成了一致,李某退还了王某礼金76800元。

但对于“改口费”的处理,双方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改口费”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赠与,现在既然双方已经分手,那么这笔费用理应予以返还。而李某则认为,既然“改口仪式”已经完成,“改口费”就应该被视为她的个人财产,无需退还。因此,王某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改口费”。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即处理民事纠纷应依据法律,若法律无明确规定,则可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鉴于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改口费”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依据习惯来处理这一争议。

在此案中,王某与李某在订婚当日,由王某的父母单方给予李某“改口费”20000元。结合当地的订婚风俗,这笔款项的性质应等同于彩礼。鉴于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正式缔结婚姻关系,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改口费”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法院酌情判定李某应返还王某“改口费”12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并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此案的处理不仅体现了法律与习惯的有机结合,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弘扬了社会公序良俗。

法官说法

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婚约后,若最终未能顺利结婚,关于订婚时给付的“改口费”是否应认定为彩礼并退还的问题,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根据传统习俗,“改口费”通常在订婚时由一方家长给予另一方,象征着双方关系的转变。其次,彩礼通常被视为男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予女方的一种财物,具有明确的缔结婚姻的目的性。若“改口费”的给予是基于缔结婚姻的意图,并且在双方未能结婚的情况下,可以类比彩礼的处理方式。

然而,是否应退还“改口费”还需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若双方已共同生活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会酌情决定退还部分或全部“改口费”。综上所述,对于“改口费”的认定和退还问题,应结合传统习俗、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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