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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村民股份置换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3-04

编者说:配偶作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原籍村民,在公司股改后获得了部分股份。后来,由于政府征用了集体用地,这些股份被转换为了一套房产和补偿款。在双方离婚后,这套房产完成了交付。现在,丈夫认为这套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李丽(化名)是广州某村经济合作联社的原住村民,经过联社的股份制改革,她持有12股股份。2014年3月,政府征用了联社的集体土地,并以另一地块作为置换。经过联社全体股东的讨论,决定每位村民可以按照自己所持股份获得对应面积的房产或土地征收补偿款。李丽的股份为她换来了78平方米的某小区住宅和一笔补偿款。这套房屋在2018年1月完成了交付。

李丽与张伟(化名)于1993年5月结婚,但在2018年1月,两人因感情破裂选择了诉讼离婚。张伟认为该小区住宅及补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向法院提起了分割财产的诉讼。

李丽则坚称,这套房屋是她婚前财产增值的结果,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张伟无权要求分割。

2、法院裁判

本案涉及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核心争议在于涉案房产是否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从房产的来源分析,李丽作为原籍村民,在婚前已持有个人分配股,这部分股份明确属于李丽的个人财产。涉案房产是李丽基于其股东身份及股份数额所获得的福利,应视为其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其次,考虑房产的取得时间,涉案房产在2018年1月完成交付并登记在李丽名下,这一时间点明显在张伟与李丽的离婚之后。因此,房产并非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最后,关于李丽因股权所获得的补偿款,同样应被视为其个人财产。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定李丽的房产及补偿款均属于其个人财产,张伟无权要求分割。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伟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法官说法

个人所拥有的分配股权,是基于其特定身份所获得的财产权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紧密相连,着重体现个人身份属性。当这种股权因征收而转化为房产或土地补偿款时,受到政策对个人成员身份的限制,这些补偿款只能在个人层面享有或在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

在法律框架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另有个人所有财产或夫妻双方之间的特别约定,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所得”不仅指财产本身,还包括与财产相关的权益。在判断由个人持有的分配股权转化而来的房产或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共同生活因素,同时也要尊重并保障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综合性的法律认定。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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