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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股东借钱给公司,债权家族信托模式渐受青睐!

2024-03-15

随着家族信托业务规模持续扩大,该业务也愈发成熟,各种功能得到了更充分的展现。同时,鉴于当前融资类信托业务的缩减趋势,高净值客户对于通过家族信托投资信托产品的需求有所减弱。相反,家族信托的主要目标已经转变为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与管理。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最新发布的2023年三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规模占比已提升至38.43%,显示出稳健的增长态势。其中,债权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融合家族信托与债权投资的新型财富管理工具,正逐渐受到高净值客户的欢迎。通过债权家族信托,高净值人群可以更好地结合其“投融资”需求,使得委托人能够有效管理财富并获得稳定的回报,同时,也为委托人的家族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贷款支持。

结合民企客户投融资需求

债权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将现金资产或对家族企业的存量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来设立家族信托。在实践中,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委托人通过现金资产设立家族信托,并指定由家族信托向符合条件的家族企业提供贷款,形成新的债权关系,家族企业则需向家族信托履行还款付息的责任。另一种形式是,委托人直接将持有的对家族企业的存量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从而将原本家族企业向委托人履行的还款付息义务转变为向家族信托履行。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简称“信托三分类新规”),家族信托被归类为资产服务信托中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该通知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定义,即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或其亲属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核心目标,提供一系列包括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等定制化服务和金融服务。

按照新规要求,原则上信托公司不得以受托资金直接发放信托贷款。然而,若信托公司基于委托人的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那么这样的行为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来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同时,新规也强调,那些单纯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并不属于家族信托的范畴。

在信托三分类新规的指引下,债权家族信托以其家庭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的主要目标,符合家族信托的定义。而利用家族信托项下的资金对家族参股企业进行债权投资,则属于信托贷款性质。在债权家族信托取得对家族企业的债权后,信托公司有权按照债权合同的约定收取贷款利息。

债权家族信托的业务模式为家族企业提供了创新的融资渠道。在传统融资渠道受限的背景下,家族企业可以通过信托途径获得更加灵活和优惠的融资条件,从而支持其业务的发展和扩张计划。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能够为家族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融资方案,满足其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

业内专家柏托指出,债权家族信托对于融资困难的民营企业主来说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委托人设立债权家族信托的情境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家族企业或关联企业在流动性上遇到困难,需要通过信托途径获取资金补充,而传统的银行融资渠道可能面临审批繁琐、周期长等问题;二是委托人看好家族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发展前景,希望通过债权家族信托的方式继续投资,分享企业成长的成果。

规范发展方能实现风险隔离

信托业专家柏托对债权家族信托的优势进行了深入剖析。他指出,债权家族信托的一个显著优势在于其能够实现家企财产的隔离,构筑起一道防火墙。一旦资金或存量债权被纳入家族信托,它们便成为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其他财产的信托财产,起到了风险隔离的作用。这意味着,即使企业面临破产,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也不会被追偿。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信托财产的设立过程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此外,柏托还强调,传统的企业主个人借款给家族企业的做法,往往容易导致公司财产的混同,进而带来合规风险。相比之下,通过债权家族信托,资金或债权得以以金融机构借款的形式流向目标企业(即委托人的家族企业或关联企业),从而有效避免了公私财务处理的合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个人借款给企业,企业支付利息时面临的公对私打款合规问题也得以解决。更为值得一提的是,目标企业偿还给信托的利息可以作为经营成本进行税前列支,而信托专户本身并无个税缴纳义务。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然人(如股东个人)放款给目标企业所获得的利息收入,需要支付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且利息支出超过一定比例时,还不能享受税前列支的优惠。

然而,柏托也提醒委托人,在设立债权家族信托时,应避免抱有避债、逃税和抽逃目标企业资金的目的。为了确保信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委托人最好不要保留过多的控制权,以免被“穿透”并视为“虚假家族信托”。在实际操作中,设置投委会、监察人等机构,限制委托人的过度权利,是保障信托合法合规运行的重要措施。

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的唐潮律师也对债权家族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深入解析。他认为,债权家族信托业务的合法性建立在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考量之上,当关联企业的融资需求被视为一种优质的非标金融产品时,将信托财产投资于此便成为合理的业务逻辑。

唐潮律师进一步指出,如果委托人以财产传承为目的设立家族信托,却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关联企业,这种做法可能会将已经隔离的企业经营风险再次与信托财产绑定在一起,增加了潜在的风险。

在谈及债权家族信托的实际操作时,唐潮律师提到,很多客户之所以选择设立家族信托,往往是因为他们的企业首先有了融资需求。由于个人向企业放贷可能导致企业无法获取相关票据,进而无法获得经营成本的税务扣除,或者个人不愿意承担相应税负,因此通过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变相向企业放贷成为了一种选择。然而,他也强调,为了获取企业和个人原本无法获得的税务待遇而设立家族信托,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特别是当信托被认定为虚假信托或无效时,委托人的税务风险可能会进一步加大。

唐潮律师最后强调,债权家族信托业务的关键在于如何规范操作。如果从一开始就抱着不正当的目的设立所谓的债权家族信托,那么很难保证后续操作不会出现问题。因此,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来说,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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