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高净值的社会群体中,提及家族信托这个词汇,我想大家都有所耳闻,毕竟许多金融机构都对此有过详尽的介绍。然而,若要深入探讨其内涵,恐怕真正能够道出其中玄机的客户并不多见。
家族信托的设立,绝非简单的购买一款高端的理财产品所能比拟。接下来,我将为大家列举一些在设立家族信托过程中常见的误区,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启示。
一、没有清晰的目标和计划
设立信托必须遵循合法且明确的信托目的,这些目的需要与委托人或其他家族成员的愿望紧密相关。
首先,信托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设立信托,那么该信托将是无效的。
其次,设立信托应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就像经营一家机构一样,需要有愿景、目标和计划,这体现了家族的共同志向。给予孩子大量的金钱,但没有相应的智慧指导,可能会对他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家族信托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这不仅有利于受托人执行财产管理事项,也有利于委托人将“初衷”传递给受益人。这样的安排有助于确保家族的财富能够安全、稳定地传承给后代,为家族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没有合适的受托人
在这个世界上,唯一永恒的就是不断的变化。家族信托,它可能延续百年之久,即便是受托人为机构,也存在倒闭的风险。如果将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比作职业经理人,那么在“招聘”过程中,我们必须对每位候选人进行深入的背景调查和面试,确保他们的专业性和可靠性。而在招聘之后,我们更应要求经理人详细记录他们的工作,以便于我们评估其工作表现,或在交接时提供便利。当关系终止时,一个清晰明确的退出及续聘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更形象地说明筛选合适受托人的重要性,让我举一个例子。黄奶奶年近八旬,她曾向好友李奶奶提出,希望在其去世后,李奶奶能帮忙处理和管理她的遗产。李奶奶当时毫不犹豫地答应了。然而,几年后黄奶奶去世,李奶奶却发现自己对遗产继承一无所知,更别提如何管理那些庞大的资产了。如果时光可以倒流,我相信黄奶奶会更加慎重地选择受托人,她会寻找一个能够专业、负责地承接和管理她财产的机构或专业人士。这个例子告诉我们,选择合适的受托人对于家族信托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三、没有考虑家族成员的需求和期望
委托人最为担忧的,莫过于其后代沉迷于享乐,仅凭每月的信托金过上奢侈的生活。更甚之,若某位后代不幸染上毒瘾,却仍每月获得大笔资金,那么这笔资金究竟是他的救赎,还是将他推向深渊的毒药?
James E. Hughes Jr在《新生代之声》中深刻剖析了年轻一代受益人的内心挣扎,他们饱受“对无能的恐惧、对自主谋生的忧虑,以及对未来的迷茫”所困扰。这些受益人仿佛被金钱所束缚,难以挣脱。
信托创始人的初衷本是出于善意,但有时却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在设置信托时,我们必须更加审慎地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和场景。
假设我们在信托条款中规定,受益人年满25岁后可申请领取100万元的创业资金。然而,若这位受益人并未完成学业,或者他更倾向于创立慈善机构而非创业,那么他是否会因为这笔资金而注册一个空壳公司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成熟的家族信托往往会设立信托分配委员会,该委员会会根据家族成员的实际需求和表现来分配资金。例如,当创业项目取得一定成果时,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对于成瘾的受益人,委员会甚至有权取消其受益人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家族放弃了这位受益人,委员会可以安排专业医生协助其戒除成瘾,待其康复后再恢复其受益人身份。
一个优秀的家族信托不仅能够实现委托人的期望,更能引导后代的思想和行为,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期待。通过这样的设计,我们不仅可以确保家族财富的传承,更能促进家族的和谐与繁荣。
四、没有确定、清晰的受益人
信托法明确规定,若受益人或其范围不能确定,信托则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即便受益人范围已确定,但受益人身份模糊不清,也会对信托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受益人范围无法确定或受益人身份模糊的情形:
首先,家族成员的数量是动态变化的。比如新生儿的诞生、新成员通过婚姻加入,如配偶和子女等,都可能使得受益人的范围变得难以界定。这其中还涉及到继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的子女、通过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及同性伴侣或民事结合伴侣等复杂情况。
其次,家族成员可能会因各种原因离开或重新加入家族。例如,结婚和离婚、收养或移民等情况,都可能引发信托受益人范围的变动,或使得受托人难以准确掌握受益人的具体情况。
此外,家族成员间的争执或纠纷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这些纠纷可能导致某些成员被排除在受益人之外或被剥夺受益权,例如某些成员可能因不认可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而引发争议。
因此,在订立信托合同或在信托执行过程中,我们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或修订,以确保信托的目的得以实现,并保持其合法有效。这样可以避免由于受益人范围或身份不明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信任危机,保障信托的顺利运行和家族财富的传承。
五、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在Z女士的新加坡信托案例中,导致她败诉的关键原因在于裁判机构认定信托财产始终处在Z女士的个人掌控之中。由于信托财产与Z女士的个人财产界限模糊,存在混同的情况,使得信托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
在家族信托的实践中,信托财产的不确定性可能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及到未来的财产问题。比如,委托人未来可能获得的财产,包括从遗产中继承的资产或未来业务的盈利,这些在设立信托时往往难以明确。
其次,信托文件可能只描述了信托财产的大致范围,但未具体指定某项财产。例如,文件中可能提到信托财产包括信托人名下所有的财产,但并未列出具体的财产清单。
此外,有些信托文件可能使用泛指的表述来描述信托财产,如“信托人名下所有财产”,这样的描述可能涵盖了房地产、投资组合、公司股份等多种不同类型的财产。
最后,还有一些财产的价值可能需要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评估,如艺术品或不动产。如果信托财产中包含这类资产,那么在未进行评估之前,其价值也是难以确定的。
针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形,为了规避潜在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如进行财产权属的确认、对信托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和价值。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确保信托的有效性,并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六、没有考虑到信托的时间限制
我国的信托法为信托的持续时间敞开了大门,即承认并支持永续家族信托的存在。然而,全球范围内,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明确禁止永续信托。这背后的原因主要源自私有土地制度。如果土地所有权长期滞留在家族信托中,将使得大量土地无法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进而阻碍交易效率,对土地的改进和有效利用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永续信托的反对声音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永续信托可能导致财富过度集中,使得富人长期占据优势地位,而穷人则难以翻身,这加剧了社会阶层的固化现象。
其次,财富应当按照市场规则自由流动,以实现其最大价值。然而,永续信托却可能使财富长期固化在某一家族或群体中,无法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用。
最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尽管委托人可能希望为家族后代制定一套完美的长久规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规则可能逐渐失去其适用性。因此,与其试图制定一套千秋万代的信托规则,不如给信托设定一个终止期限,以便在必要时进行重新调整和优化。
这提醒我们在规划信托时,必须慎重考虑信托的存续时间。时间的长短并非衡量信托优劣的唯一标准。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定信托期限,确保信托既能满足家族的长远需求,又能适应市场变化和社会进步。
尽管设立信托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与挑战,但信托无疑是一个强大的工具。近期发生的Z女士信托被击穿事件,确实引发了不少人的热议。其中,有人直言不讳地指出:“说到底,还是因为被不够专业的中介机构误导了。”这无疑向我们传达了一个重要的信息:选择一个经验丰富、专业的中介机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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