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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保险金信托——个人养老规划新模式

2024-03-29

在《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中,保险金信托业务被明确界定为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委托,利用人身保险合同所涉的相关权益和预期利益,以及后续需用于支付保费的资金,共同作为信托资产来设立信托。一旦保险合同内约定的给付条件得以满足,保险公司便会根据保险条款,将相应的资金转入指定的信托专用账户。随后,信托公司将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这些资金进行妥善管理和运作。

我们从保险金信托发展历程出发,看看保险金信托中大家关心的一些话题。

保险金信托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发展历程

问题一:保险金信托的起源?

保险金信托起源于英国。

1886年,英国推出第一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信托安全保险”, 运用信托及保险来规避家族的传承风险。

问题二:保险金信托在其它国家和地区都发展起来了吗?

随着保险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全球化传播,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纷纷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

美国

在20世纪初,美国保险公司便设立了专门的信托部门,开始积极拓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其中人寿保险金信托业务尤为突出。

当1935年8月罗斯福总统签署《美国社会保险法案》后,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推动下,保险信托业务逐渐以到期即付和基金两种形式为主导,并且不断推陈出新,涌现出多种富有特色的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包括残障者保险信托、最后生存者保险信托、住院保险信托、医疗保险信托以及慈善保险信托等。这些创新使得美国在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发展上逐渐超越了欧洲,取得了显著的领先地位。

日本

在1925年,日本三井信托公司率先推出了首款针对个人的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这标志着日本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正式启动。随着人们对财富管理个性化需求的日益增长,保险金信托业务在日本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到了2010年,日本三井信托公司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在日本的子公司携手合作,共同开发了一款名为“安心支持信托”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这款产品的主要目标在于有效节约保险金,并根据委托人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受益人的未来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时至今日,保险金信托在日本已经变得相当普遍,人们甚至可以在银行窗口轻松办理相关业务。这一普及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简化型保险带动信托模式”所带来的流程简便性,使得保险金信托更加贴近民众,满足了他们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

中国台湾

2001 年,万通银行向“财政部”申请开办“受托经营保险金信托业务”并经核准后,中央信托局与彰 化银行等多家机构开始相继布局。
2008年后,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可以开始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中国台湾地区监管部门对于保险金信托业务给予高度重视和推广,制定了制式合同范本,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保险金划款信托专户批注。

问题三:保险金信托在国内发展的怎么样?

2014年,中信信托携手信诚人寿,成功推出了保险金信托产品,这标志着中国大陆地区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正式起步。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保险金信托业务在短短几年内实现了迅猛的发展。2014年,仅有10位客户设立了保险金信托;而到了2015年,这一数字已增至近百位;2016年更是达到了500位客户;到了2017年,客户数量实现翻番,超过了1000位,涉及的信托资产也超过了50亿元。到了2021年6月,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客户数量已接近万人;而到了2023年1月,新增保险金信托规模达到了89.74亿元,环比增长了67.05%,这一规模创下了近11个月的新高。目前,不完全统计显示,已有超过30家信托公司提供了保险金信托服务。

作为国内保险金信托领域的先驱者和领导者,中信信托在过去的十年里持续推动着业务的创新发展。通过不断创新业务模式、运用金融科技赋能、输出服务标准、拓展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增加信托财产类型和服务场景等多种方式,中信信托在业务上取得了显著成就。至今,中信信托已与国内近30家知名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并与这些合作机构共同打造了一个共生共享的保险金信托协同服务平台,为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保险金信托发挥什么功能?

首先,保险金信托是实现财富传承的有力工具。其利益分配机制相当灵活,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受益人在特定年限内领取固定金额,或者根据受益人的期望收益设定条件进行分配。这种灵活性使得委托人能够突破传统保险受益人的限制,为家庭成员和子孙后代设计更加个性化的财产分配方案。同时,通过引导家庭成员的正向行为,约束不当行为,保险金信托不仅确保了家族基业的传承,更传承了家族的精神和文化。

其次,保险金信托具有风险隔离的功能。一旦保险金信托设立,信托财产便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除非在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经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否则在委托人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特别是当委托人不是唯一的信托受益人时,保险赔付款将直接进入信托账户,从而确保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执行,有效地实现了财产风险的隔离。

再者,保险金信托也助力资产规划。通过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可以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自己的资产,确保资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和使用。

此外,保险金信托还提供了隐私保护。它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的,无需进行公证,避免了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继承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这种保密性保护了委托人的隐私,也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

最后,保险金信托在税务筹划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在一些征收赠与税和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和韩国,保险金信托已成为遗产规划的关键工具。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征收遗产税,但随着未来可能的税收政策变化,保险金信托将在企业和高净值人士的税务筹划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总的来说,保险金信托以其灵活的利益分配机制、风险隔离功能、资产规划能力、隐私保护特点以及税务筹划优势,成为了实现财富传承和家族治理的重要工具。

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保险产品之间的比较

问题一: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有什么关联?

一是信托财产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以不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及确定需要视险种不同而确定。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可以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及相应权力。除了上述金融资产,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户在传承非货币类财产方面的意愿逐步加强,以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甚至不动产、艺术品等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进一步增多。

二是信托财产规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方面有明确的设立规模要求。2023年3月21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 1000万元。

保险金信托在监管方面没有对设立规模有特殊的规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实践中,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是信托当事人设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层面上对当事人的要求相对清晰明确。首先,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既可以是单独的个人,也可以是整个家庭单位。其次,家族信托的核心目标集中在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上,以确保家族资产能够有序地传承下去。至于受益人,通常是委托人或是其直系亲属,但规定中也明确指出,委托人不得成为唯一的受益人,这也体现了信托制度在利益分配上的公平性和多样性。此外,若家族信托涉及到公益慈善的安排,那么受益人范围还可以扩展到公益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从而实现了财富的社会价值。

在保险金信托的当事人设置上,既要遵循信托法律及监管的框架,又要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受托人在保险金信托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当设立保险金信托时,信托公司往往会被指定或变更为保险的受益人,从而拥有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并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此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通常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保险金信托中,受益人的选择也需要符合这一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必须与原有的保险受益人完全一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以终身寿险为基础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这是保险金信托在受益人设置上的一个独特之处。最后,与家族信托有所不同的是,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即委托人本身也可以是受益人之一,这增加了保险金信托在运用上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问题三:保险金信托相较保险产品有什么优势?

保险金信托在保险保障的基础上结合了信托产品的优势,较之保险产品,可以充分实 现受益范围更广泛、资金给付更灵活、资金保障更独立、资产分配更安全、资产增值更有效。

首先,保险金信托的一个显著优势在于其能够扩大受益群体的范围。在信托产品的设计中,保险金信托不仅限于安排保险受益人,还可以将受益人的范围扩大至特定的群体,使得更多的人能够分享到保险金信托所带来的利益。

其次,保险金信托在利益分配上展现了极大的灵活性。相较于保险公司传统的分期给付保险金服务,保险金信托能够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灵活调整分配方案。这种定制化的服务使得保险金信托更能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实现更精准的利益分配。

再者,保险金信托在实现风险隔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旦保险产品的理赔资金赔付给受益人,这笔资金便成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然而,当面临债务、婚姻等问题时,这笔财产存在被分割的风险。而保险金信托的理赔资金在赔付后会进入信托专户,作为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这样一来,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如债务、婚姻等,也能有效避免财产无法保全的风险。

最后,保险金信托在资金保值增值方面表现出色。传统的保险公司在处理尚未给付的资金时,往往采用不计算利息或仅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计算的方式,这导致资金无法得到有效利用。而保险金信托则依据合同约定,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这种安排不仅能够确保理赔资金的安全,还能通过有效的资产规划,实现资金的更高效利用。

综上所述,保险金信托在扩大受益群体范围、利益分配灵活、实现风险隔离以及实现保值增值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这些优势使得保险金信托成为一种更为高效、安全和灵活的财富管理工具,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和个性化的服务。

10余年的发展,保险金信托虽然熟识度和市场认知度都在逐渐提高,但依然属于新兴业务。实践中,保险金信托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队伍的丰富,模式的创新和制度的完善。

一是强化团队建设,致力于构建一个具备权威机构认证、集结行业专家授课、拥有科学培训课程支撑,并提供“后培训”服务保障的高标准交叉领域人才培训体系。这个体系旨在赋予渠道人员丰富的知识、宝贵的经验以及必要的资质。就在2023年7月,中信信托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推出了信托业内的首个保险金信托规划师培训课程。迄今为止,已经有超过5000名来自合作机构的学员积极报名参与学习,共同提升自我。

二是推动模式创新,积极探索营销模式的革新以及服务模式的升级。一方面,我们不断在金融科技赋能渠道营销方面进行深度探索,通过科技手段推动信托服务的广泛传播和普及,同时利用线上服务来降低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我们勇于尝试开拓更多元化的业务场景,进一步丰富信托财产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和不动产等,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三是健全制度体系,致力于完善涉及保险金信托业务场景的法律法规,制定详尽的操作指引。这不仅明确了保险金信托的服务边界,更清晰地界定了业务架构内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有效保障个人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通过完善制度,我们希望能够为保险金信托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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