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如果债务人突然死亡
那么,债权人的钱还要得回来吗?
01、案情回顾
老许和老何在2021年共同签署了一份名为《商品购销合同》的协议,根据该合同,老何需要从老许处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合同签署后,老许依照约定将商品发出,然而,老何却仅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停止了支付。面对这样的困境,老许不得不向东丽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够介入,要求老何支付剩余的货款。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却发生了一个意外的情况——老何不幸去世。经过调查,法院发现老何的法定继承人仅有其儿子何某甲和女儿何某乙。根据法律程序,法院依法将何某甲和何某乙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老许随即向何某甲和何某乙提出了诉讼请求,希望他们在继承老何的遗产范围内,对老何欠自己的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02、案件审理
东丽法院经过审慎审理后,对于何某甲、何某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剖析。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人需以其继承所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来清偿被继承人所应缴纳的税款以及遗留的债务。然而,若遗产的实际价值无法覆盖全部债务,而继承人自愿选择承担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那么这部分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此外,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便无需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何某甲、何某乙作为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何某的遗产。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何某甲、何某乙应当在继承何某遗产的范围内,对涉案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债务人的继承人
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
其并不当然负有
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义务
此时债务人的继承人
是否需要偿还债务需要具体分析:
01.
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并被继承,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
02.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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