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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债权人能否要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的约定?

2024-06-21

编者说:男子背负着沉重的外债,然而他与妻子已经完成了离婚手续。在这份离婚协议中,他们商定孩子将由母亲抚养,同时所有财产也都划归女方名下,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则由男方一人承担。但由于男方财务困境,无法清偿这些债务,因此债权人选择将此事诉诸法律,希望法院能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房产与股权分配的部分内容。现在的问题是,法院是否会站在债权人这一边呢?


1、基本案情

从2013年到2015年期间,阿强不断地从大刘那里借款,但一直未能归还。直到2021年,大刘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债务,法院在仔细审理后,裁定阿强必须向大刘偿还本金及其利息,总计高达330万余元。

时光回溯到2020年1月,阿强与阿珍因故决定结束婚姻,并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在他们的离婚协议中,双方达成了明确的约定:孩子将由阿珍负责抚养,而阿强则需要每月支付15000元的抚养费。此外,他们位于深圳的某处房产以及A公司(这家公司控制着50亩的土地使用权和在某镇上的12000平方米建筑物)的20%股权,全部转归阿珍所有。同时,阿强承诺会承担他们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

然而,离婚后阿强并未获得任何财产,这使得他无力偿还之前欠大刘的巨额债务。为此,2022年大刘选择再次走上法庭,他的诉求是撤销阿强与阿珍之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和股权分配的部分内容。

2、法院裁判

在此案例中,阿强和阿珍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从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尽管阿珍负责抚养孩子,但阿强并未分得任何财产且需承担全部债务。换言之,阿强未获得与其放弃的财产份额相等的其它资产。

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明确了大刘对阿强享有超过33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在大刘申请强制执行后,他了解到了阿强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情况。阿强和阿珍的离婚协议约定在客观上削弱了阿强的偿债能力,导致其无法偿还大刘的债务。因此,阿强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涉及财产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债权人大刘的利益。

综上所述,大刘提出撤销阿强和阿珍在2020年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部分的约定,这一请求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因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3、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一起债权人撤销权争议,核心问题在于大刘是否有权利要求废除阿强与阿珍在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明文规定,若因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债权或无偿让与财产而导致债权人受损,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审理此案的法院指出,尽管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双方自主意愿的体现,但若这种约定对债权人产生了不利影响,债权人则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主审法官特别提醒,若债务人试图通过离婚协议来转移财产、进行无偿赠予或以显著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以此来逃避债务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受让方对此情况知情,那么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这类行为,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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