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并准备结婚事宜期间,男方将个人收入交由女方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双方分手后,男方认为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遂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裁判要旨
在情侣共同居住期间,男方为了“储备资金以便未来成家”,多次把自己的收入交给女方来掌管,这些资金被视为具有婚姻聘礼的性质。如果最终未能达成结婚的目标,男方有权请求女方将这些资金退回。然而,男方为了加深两人之间的感情而支付的资金、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消费开支,以及他通过女方账户转账给其他人的款项等,都不被视为婚姻聘礼的一部分。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许某某自2019年起开始交往并共同居住,同时积极地为即将到来的婚礼做准备。在这段时间里,陈某某选择将自己的收入交由许某某打理,并频繁地通过转账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然而,到了2023年,由于两人长时间分隔两地,彼此间的情感逐渐出现了裂痕,最终导致了陈某某与许某某的分手。
分手后,陈某某提出要求许某某归还那些具有聘礼意义的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8万余元。但许某某对此持有不同看法,她指出其中大部分资金是替陈某某转给其他人的,而剩下的小部分则用于支付房租和日常生活费用。此外,许某某还提到,在同住期间,她曾因宫外孕而不得不终止妊娠,期间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补给费用都是陈某某自愿承担的。基于这些原因,许某某坚信自己没有义务归还那些钱款。
由于双方在钱款归还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陈某某决定将此事诉诸龙华区法院以求得公正的裁决。
法院裁判
经过法院审理,此案被认定为涉及婚约财产的争议案件,主要聚焦于原告与被告在同居期间所涉及的财物归还问题。所谓婚约财产,指的是某一方及其家庭出于构建稳定婚姻关系的目的,赠予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通常被称为“彩礼”。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对彩礼的性质进行了仔细审查。据查证,在双方恋爱并同居的期间,陈某某曾多次向许某某进行转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陈某某出于“为结婚而储蓄”的考虑,把自己的收入交由许某某来管理。因此,这部分资金被视为具有彩礼的属性。当结婚的目标未能实现时,陈某某自然有权要求归还这部分资金。
然而,法院也明确指出,陈某某为了加强两人关系而支付的款项、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消费,以及陈某某通过许某某的账户向其他人进行的转账,这些都不应被归类为彩礼。经过详细核算,法院发现在恋爱期间,陈某某共向许某某转账了个人收入301938元。
在考虑到许某某在恋爱期间因宫外孕而接受了流产手术,并随后被诊断为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和高泌乳素血症,法院在判决时给予了一定的酌情考虑。最终,法院判决许某某需归还款项20万元。宣判之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正式生效。许某某也已主动履行了法院的判决,退还了相应的款项。
客服电话
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