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向他人借款后离婚了,双方约定由一方还款,但之后两人还是都成为了被告,离了婚就能把债务“离掉”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小李(代称)与小芳(代称)于2010年,在淮阳地区民政局正式缔结了婚姻关系,随后两人共同步入家庭生活,育有子女。时至2023年,由于夫妻双方感情基础逐渐淡薄,经协商后,在淮阳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此过程中,双方就孩子的抚养安排、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共同承担的债务与债权问题,均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并达成一致协议,其中规定小芳需独立承担向某银行所借的10万元人民币债务。
然而,到了2024年5月,该银行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小李与小芳共同告上了淮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诉求两人共同履行对银行债务的清偿责任。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法律纠纷,小李提出抗辩,他坚持认为依据之前的离婚协议内容,该笔债务应由小芳单独负责偿还。而小芳则反驳称,尽管债务名义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但实际贷款的使用者是小李,因此她认为应由小李来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细致审理后认定,某银行与小李、小芳之间签署的《个人借款合同》充分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因此,该合同被视为合法有效,双方均有义务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款。
针对小芳提出的应由小李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进行了考量。该条款指出,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亦或是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鉴于小李与小芳均在《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字,这足以证明该债务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意愿所承担的,故法院对小芳的这一抗辩理由未予采纳。
对于小李依据(2023)豫1603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主张应由小芳独自偿还本案贷款的辩解,法院则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回应。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即便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对夫妻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分割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共同债务的权利。一方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因此,小李与小芳之间的离婚协议仅对双方内部有效,不能作为对抗债权人某银行的依据,法院对小李的这一抗辩同样未予支持。
鉴于小李与小芳未能依约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某银行请求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部分夫妻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他人借款后,其中一方以其对借款事项不知情或是以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拒绝还款的情形屡见不鲜,事实上,一旦证实确系本人签字捺印,以及该债务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则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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