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私人财富管理师|离婚案件中,判断“孩子归谁”的15个法律要点!

2024-07-12

1.孩子不满两周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文简称“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项条款,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第四十四条具体阐释,对于未满两周岁之幼童,其直接抚养权原则上应归属于母亲。然而,在特定情境下,若母亲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且父亲提出直接抚养请求,法院将予以积极考虑并可能支持:

  1. 母亲罹患长期未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病症,此情形下,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可能对健康构成威胁;
  2. 即便母亲具备抚养条件,却主动放弃或未能履行抚养责任,而父亲强烈希望并有能力为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
  3. 鉴于其他合理因素,子女若继续随母亲生活,将明显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例如,母亲的经济状况与生活环境难以满足子女成长需求,或母亲的行为举止有违社会公德,对子女成长构成潜在危害,再或是母亲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实际无法履行抚养职责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还明确指出,若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让未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且此安排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将对此类协议表示尊重与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针对已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争议,若父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人民法院将综合考量双方具体状况,秉持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的具体指引,对于此年龄段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均积极争取抚养权,以下情形将作为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

  1. 一方已实施绝育手术或基于其他原因彻底丧失生育能力;
  2. 子女长期以来与某一方共同生活,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恐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构成显著不利影响;
  3. 一方为独生子女家庭,而另一方已有其他子女需抚养;
  4. 某一方能为子女提供更为优越的生活环境与成长条件,同时若另一方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病、重大疾病,或存在其他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构成威胁的情形,则不适宜作为直接抚养人。

从理论层面剖析,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将倾向于能够创造更加有利于子女全面发展的生活环境和条件的那一方。进一步细化分析:

  • 对于年龄介于两周岁至八周岁之间的孩子,法院在裁决时会着重考察父母双方在日常生活、学习及课外活动等方面的参与度与贡献,如家庭作业的签字情况、家长会的出席频率、课外活动的费用承担及陪伴等,以此判断哪一方更能胜任照顾孩子的重任。
  • 而对于八周岁至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其个人意愿将受到法律的尊重与重视。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充分听取并考虑他们的真实想法,确保抚养权的决定能够体现其自主意愿,促进其健康成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详细规定,在父母双方均能提供相当水平的抚养条件,并均强烈希望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下,若子女长期以来一直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且这些长辈不仅表达了强烈的协助意愿,还确实具备帮助照顾孙辈或外孙辈的能力,那么,这样的家庭环境应当被视为父母中某一方争取直接抚养权的一个积极因素,法院在裁决时会给予优先考虑。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及尊重代际间情感联系的综合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及尚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承担着支付抚养费用的法定责任。即便在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父母,依然需履行这一义务,确保子女的成长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安排,鼓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方式,就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及调整机制等核心事项达成共识,形成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协议。此协议可灵活设定,包括年度抚养费的适度增长条款,以及应对特殊情况的应对措施,确保抚养费能够随着子女成长需求的变化而适时调整。

若双方协商未果,法院将秉持保护子女权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宗旨,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抚养费用承担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多重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确保子女能够得到充分的抚养保障。

7.举证策略

当父或母中的一方渴望获得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时,其应全力展示并证明自身具备以下几方面的优势与诚意,以赢得法律与社会的认可:

首要之务,是构建强有力的证据体系,以证明自身能够为子女提供一个全面且优越的抚养环境,极大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这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个人稳定且发展前景良好的职业状况、受过高等教育所带来的教育辅导能力,以及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乃至相对优渥,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保障孩子物质与精神需求得到满足的坚实基础。高学历不仅象征着知识储备,更是引导孩子探索未知、树立正确价值观的宝贵资源。

其次,需明确证明子女长期以来一直与自己或自己的直系亲属共同生活,这种稳定且连续的家庭环境对于孩子的情感安全与习惯养成至关重要。法院在裁决时,往往会倾向于维持这种既有的生活状态,以避免不必要的变动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心理冲击。

再者,表达诚意亦是不可忽视的一环。在处理离婚事宜时,若能展现出在财产分配上的大度与退让,不仅体现了对家庭责任的深刻理解,也可能在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中赢得更多的同情分与加分项。毕竟,一个愿意为了孩子未来幸福而牺牲个人利益的父母,更容易获得法官与社会公众的认可。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抚养权的归属并非一成不变。若未来出现某些特定情形,如原抚养方因违法犯罪、吸毒等问题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或长时间失联下落不明,那么另一方完全有权利也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变更抚养权。这既是对子女利益的最高保护,也是对家庭责任的重申与强调。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鉴于父母中有一方因服刑而暂时失去了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条件,故法院在多数情况下不会判决由该服刑人员直接抚养子女。然而,在特殊情境下,若服刑一方强烈表达抚养子女的愿望,并且其亲生父母(即服刑人员的父母)愿意且有能力代为承担抚养责任,同时非服刑一方对此表示认可与接受,法院在综合考量后,可酌情予以批准。但值得强调的是,若子女已达到八周岁及以上,作为具备一定自主意识与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其个人意见将成为法院决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法院将依法征询并尊重其真实意愿。

11.继子女

遵循《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走向终结时,对于那些曾接受过继父或继母抚养与教育的继子女,若继父母一方不愿继续承担抚养责任,该责任将自然回归至生父或生母身上。

在此情境下,若继父或继母选择不再承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用,法律上并无强制要求他们继续支付。然而,若离婚后,继父母出于个人意愿,愿意主动承担继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的,法院将充分尊重并允许这一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经济支持并非基于法律强制的义务,而是完全建立在继父母自愿的基础之上。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特指在婚姻关系结束后,未直接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所拥有的一项特殊权益,即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接触、交流、会面、互动乃至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非直接抚养方的一项法定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精神,离婚后的父母中,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关于探望的具体安排,包括方式、时间等,首先鼓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若协商不成,则交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及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若探望行为被认定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或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暂时中止该方的探望权。但此中止决定并非永久,一旦导致中止的事由不复存在或已得到有效解决,探望权应得到及时恢复,以保障亲子关系的正常发展与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 业务联系:01056183339
    业务合作:13146451188
    电子邮箱:ipwma@qq.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院1号楼10层1012室
    总法顾问: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何永萍律师
  • 分享
  • 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
Copyright ©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北京代表处.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苏州网站建设 京ICP备2022036221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4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