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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架构师|非婚生女已11岁,孩子的开销该由谁承担?

2024-07-26

相爱容易,相处不易,并非所有恋人都能修成正果,自从孩子被查出有心脏病,两人没有领证就分手了,那么孩子的开销该由谁承担?


非婚生女已11岁,对方从未尽抚养义务

李某与张某在自由相爱的基础上建立了同居关系,并于2012年共同迎来了他们的爱情结晶——小悦(为保护隐私,采用化名)。然而,两人并未选择步入婚姻的殿堂,未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不幸的是,小悦后来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疾病,这一消息让李某与张某的关系出现了裂痕,最终他们结束了同居生活。

自2014年6月起至2023年11月,小悦的日常生活、医疗及各项费用全部由李某一人默默承担,而张某在此期间并未履行其作为父母应有的抚养责任和义务。随着岁月的流逝,小悦逐渐长大,教育成本和生活开销也随之增加,给李某带来了越来越大的经济压力。

面对这一现状,作为小悦法定监护人的李某,为了保障小悦的合法权益及健康成长,毅然决定向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关于同居关系期间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小悦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与支持。

法院: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经过细致审理后认定,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容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侵害或歧视。对于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而言,他们应当承担起为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提供抚养费用的责任。

就小悦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鉴于其长期与李某及其家庭共同生活,为了维护孩子的稳定成长环境和生活习惯,从保障子女身心健康、促进其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并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法院认为小悦由李某继续抚养更为适宜。同时,强调不直接抚养小悦的生父或生母应依法承担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用。

在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小悦身心健康成长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非婚生女小悦由李某负责抚养,而张某需向小悦支付自2014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91200元,并自2023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悦年满18周岁为止。这一判决旨在确保小悦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其健康成长。

法官: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的责任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同居关系的终结,标志着两人情感旅程的暂时休止符,然而,父母与子女之间那份血浓于水的联系却是永恒不变的。抚养和教育子女,作为父母双方共同的责任,是任何情况下都不容回避的担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明确条文,父母对于尚未成年的子女,承载着抚养、教育及保护的神圣使命;同时,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也重申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面前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不容任何形式的侵害或偏见。因此,即便未直接参与孩子日常照料的生父或生母,也必须承担起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并履行好抚养、教育及保护孩子的法定义务。

法官在此进一步强调,尽管法律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在鼓励或倡导非婚生育的行为。相反,它提醒着每一对男女,在面对婚姻与家庭的选择时,应当持以审慎的态度,积极构建合法的夫妻关系,以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稳定而温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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