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家族信托的定义、分类及特征
二、理财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三、家族信托基本要素和功能
四、可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
五、新公司法对家族信托产生的影响
六、家族信托 “资产隔离” 常见问题
七、家族信托发展情况、创新案例及券商资管的业务机会
一、家族信托的定义、分类及特征
(一)定义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在2001年颁布实施,明确定义了信托概念,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因此,信托是以委托财产为标的,信任为前提,通过委托方式最终实现财产管理的制度和法律行为。
《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对家族信托业务进行明确的定义,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通知》定义了家族信托的设立条件:
1)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2)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3)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同时,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的要求,家族信托属于“信托三分类”中资产服务信托业务项下的财富管理业务。银保监会2018 年下发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 号)明确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二)特征
目前家族信托客群主要分布在40-60岁,占比达到64%。40-50岁的客户数量和信托规模占比分别为30%和26%,50-60岁的客户数量和信托规模占比分别为31%和34%。
按所在行业划分,家族信托客群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制造业、贸易行业、零售业以及金融行业共五大行业,分别占 25%、21%、5%、14% 和 22%,合计占比为 88%。
家族信托金融资产规模主要集中在1000万到3000万,占比38.31%;5000万到1亿占比15.31%;1亿到10亿占比25.8%。其中资金占比65.05%;理财产品占比25.34%;其他资产例如保险、不动产、股权等占比较少。
(三)分类
家族信托就信托财产类型来看,主要分为资金类资产、金融产品受益权/收益权、保单类资产、股权型资产、不动产及另类资产(如珠宝、古董、艺术品)等。其中,资金、金融产品受益权和保单类资产是常见的信托资产。
就业务模式来看,家族信托可从两个维度进行划分。从信托设计角度,分为标准化家族信托与定制化家族信托;标准化家族信托的基本条款采用相对模式化设计,适用于无特定个性化需求的家族信托客户,起点金额通常低于定制化家族信托,标准化的家族信托利益分配方式相对简单固定,协议文本相对简化且数量较少,业务模式相对简单。定制化家族信托依据客户的个性化传承需求,进行定制条款设计,一般适用于设立门槛较高,如5000万起,适合有特殊传承安排的超高净值客户群体。
二、理财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的规定,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具体包括:一是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具体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型资产服务信托等5小类,共19个业务品种。二是资产管理信托。依据资管新规,按投资性质不同分为4个业务品种,包括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三是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不同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2个业务品种。
理财信托归类于资产管理信托中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家族信托归类于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中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具体见下图:
理财信托是一种投资理财方式,通常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出现,它是指委托人把财产交给受托人(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配置,并按照约定的管理规则获取收益。如果到期不能兑付收益,那就出现逾期风险,网传的“平安信托暴雷”就属于这种情形。
家族信托是一种法律架构,需要根据委托人的具体需求做定制化的设计安排,它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或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三、家族信托基本要素和功能
《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六项功能,具体包括:
1、财富规划:家族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可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执行投资决策,以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目的;
2、风险隔离:在信托财产来源合法合规、独立运作前提下,能够构筑财产安全防线,实现对婚姻、企业经营等风险的有效防护,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3、资产配置:家族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可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执行投资决策,以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目的;
4、子女教育:设立家族信托后,可通过指定受益人以及信托财产收益条款的灵活设置,有效防范继承分散、子女挥霍等风险,实现家族财富有序传承;
5、家族治理:委托人可通过家族信托的条款设计,明确家族范围与目标,确定家族治理政策,设计家族治理组织结构,制定家族规范性文件,实施家族治理方案;
6、公益慈善:家族信托可作为公益慈善安排的实施载体,通过设计公益慈善相关的条款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体现社会责任感,有利于推动财富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
四、可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
(一)金融资产
现金和银行存款:这是最常见且最容易被接受的家族信托资产。现金的流动性和灵活性非常高,是家族信托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这些金融资产可以通过投资理财获得,并可作为信托财产。但需注意,若通过信托进行炒股或购买债券,可能需按相应税率缴纳增值税。
各类基金产品和理财产品:这些也是常见的可装入家族信托的金融资产。
(二)保险产品
大额寿险:大额寿险的保障功能与家族信托的灵活财富传承功能相辅相成,使得保险金信托成为高净值客户进行家族信托规划的重要选择。
年金险:尽管年金险具有一定的定期支付功能,但如果年金险的受益人与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为同一人,年金险则不一定需要放入家族信托。
(三)经营性资产
这类资产主要表现为家族企业股权。将股权纳入家族信托可以实现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不动产
不动产,如房产,同样可以放入家族信托。但操作方式是先设立资金家族信托,然后使用信托资金与委托人进行交易,从而将房产从委托人名下过户到信托公司。然而,由于设立资金信托初期需要委托人投入大量资金,且信托公司购买房产还需支付额外的税费和交易费,因此目前此类做法在信托业务中相对较少。
(五)动产
动产包括艺术品、珠宝等,这些资产价值高,但需要专业的鉴定和管理。
五、新公司法对家族信托产生的影响
(一)新公司法大幅扩展股东连带赔偿责任,涵盖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以及经营活动中各个阶段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这促使股东将自身财产和法人财产隔离的需求大幅增加,为家族信托展业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解析:股东责任的扩展主要是基于以往关联交易造成的纠纷较多,新公司法对责任认定的力度明显加大,态度非常明确。家族企业股东如要避免股东与公司的法人人格混同,降低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将自身财产与法人财产隔离是非常必要的,设立家族信托即可实现上述目的。
此外,在纠纷产生之前置入家族信托的合法财产,具有独立性,除非有债权人的前置约定,否则不能被强制执行,可以很好保护股东的家族利益。
这两条可以与本文最后一百八十条至一百九十三条强化董监高的责任合看,由于家族企业的重要股东和董监高高度重合,实际上所承担的责任都可以看做是股东赔偿责任,因此其对家族信托的影响都是一样的。
具体法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二)新增明确有限公司可以股权、债权等可评估、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为家族信托设立公司时认缴注册资本提供了更多的财产来源。
解析:股权和债权是家族信托非常重要的财产形式,明确股权和债权可作价出资,为家族信托设立公司时认缴提供了更多的财产来源,可以帮助委托人灵活使用股权和债权资产,并且通过使用家族信托,股权和债权经评估转化成注册资本时,还能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
具体法条:第四十八条
(三)完善股东查阅权有助于家族信托做登记股东更充分地行使股东权利,保障信托利益
解析:新《公司法》在原有范围之上,将查阅权客体扩展至查阅会计凭证、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同时,新增股东查阅权行使方式,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这使得家族信托作为登记股东,可以进一步实现对底层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降低公司经营层的道德风险,维护家族信托利益。
具体法条:第五十七条
(四)优化股权转让程序有助于家族信托底层股权资产的高效处置和流转,提升家族信托业务效率。
解析:新公司法简化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取消其他股东同意的前置程序,保障股东股权转让自由,畅通受托人底层股权资产处置路径,有助于提高家族信托在涉及底层股权资产流转业务时的业务效率。
具体法条:本法第四章(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条)
(五)新增类别股制度为家族企业创设“同股不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加了家族信托运作的灵活性,有助于信托目的的实现和家族企业的稳定运营和传承
解析:新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可以主要发行四种类别股,即财产分配类别股、表决权类别股、限制转股类别股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上述规定为家族企业创设“同股不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家族信托运作的灵活性,例如不同的表决权、分红权等,可为其持股架构设置、家族企业的控制权安排以及融资架构补充增益及带来更为多元化的可能。这有助于在法律上实现企业股份所有权、受益权和管理权的“三权分离、灵活组合”的安排。
通过类别股安排,家族企业可以在保持控制权的同时引入外部投资者,满足多样化的投资需求,而不会影响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同时实现利益与管控的有效均衡。这有助于家族企业的传承和稳定发展。
具体法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六)授权资本制有助于家族信托更有效地进行资本运作,响应市场投资机会
解析: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有助于家族信托设立的公司灵活筹集资金,适应市场变化。这种机制使家族信托可以更有效地进行资本运作,快速响应投资机会。
具体法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七)新公司法细化了诸多针对董监高的忠实、勤勉、损害赔偿等义务,对家族企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于风险隔离、财产独立性等需求,家族企业可通过设立信托达到上述目的,实质上有助于提升家族企业设立家族信托的需求
解析: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董监高责任,夫妻双方同持一家公司股权,或者直接持有某些公司的股权面临较大的风险,此时可选择成立家族信托,将个人持股转化为家族信托持股,既能够达到隔离风险的目的,也能够加强公司治理。
新公司法实施后,如果实践中董监高风险连带案例较多,这会进一步激发家族企业主设立家族信托的需求,整体上对家族信托形成较大利好。
具体法条:第一百八十条至一百九十三条
六、家族信托 “资产隔离” 常见问题
(一)设信托想阻断什么风险
风险隔离的讨论不能笼统,还要区分想阻断的是什么类型的风险、债权人追债的决心和能力。
风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考虑: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和政治风险各有不同。
通俗地说,有几个相关因素,一个是惹了谁、欠了谁的钱,可以是一般民事主体,比如贷款银行、供应商、分销商、投资人,也可能是欠了国家税款;另外一个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手段,债权人用合法手段、依照法律程序维护权利和使用极端手段的语境下讨论债权阻断,结果有天壤之别。
(二)信托设立的时间点是否已有风险发生?是否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作为屏障保护信托资产的前提是信托有效设立。但如果信托在特定风险已经发生时设立,例如设立人已资不抵债、设立信托影响到既有债务的偿还,这个时候为了“传承”设立信托,则信托安排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规避债务的手段,设立目的不合法。
如果信托目的违法,或者设立人没有将资产为受益人利益装入信托的真实意图,这类信托就很容易被否定其有效成立而被“击穿”。
此外,一般设立信托并转入财产都是无偿或以名义/极低价格进行的,该转让行为的可撤销性也必须予以考虑。
如果在已经负债的情况下设立信托,导致资不抵债或者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无论是从否定信托的目的还是撤销权方面,都可以对信托进行有力攻击。
(三)进入信托的资产,位于何处?是否可被顺藤摸瓜追查到?
由于我国有严格的资本和外汇管制,设立人的境内资产和权益一般只能由境内信托和持股公司持有,离岸信托则仅能持有境外资产和权益。
资产的形式主要有公司股权、银行资金、不动产、保单等,一般而言境外这些资产设立信托都会股权化,设置一至两层BVI公司持有底层不同类型的资产。
设立人的债权人对于设立人境内外资产的掌握程度和追查手段,也决定债权人是否能够追击到相关财产。在这个意义上,简单来说设立人直接以自己名义在境内外持有资产相当于裸奔,设立壳公司持有银行账户或房产有一定的隐蔽和保密效果,设立信托并合规运行则相当于身穿铠甲。
概括起来对比境内外信托的差别,境内信托被境内债权人瞄上一般不涉及海外司法程序,但如果债权人希望以设立人海外信托下的资产受偿,可能就要历经境内确认债权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海外法院司法管辖权的确立、相关证据的跨境获取等关卡。
(四)注意事项
对国内客户主要以资产隔离目的设立信托,一定要从以下这些方面通盘考虑:
1. 设立信托要未雨绸缪,早做打算和安排–债务危机已初现端倪时不是不能设立信托,但更要周密筹划。
2. 不同风险性质和用途的资产,例如风险较高的运营公司、落袋为安的现金、稳定持有的各地房产的持有方式或信托安排应考虑区别对待。
3. 从保密性和可追溯性来统筹不同账户主体之间资产划转和资金往来。
4. 注意信托本身的安排,包括信托中权力分布和分配,决策环节多元化,现今亚洲市场的离岸信托大多为保留权力信托,允许设立人或其指定人士在信托中保留权力,但实操中最好避免由设立人一人决策和指令,可以考虑设立保护人委员会或投资委员会,或者在保护人、投资人、下层控股公司董事、银行账户授权人的人选上合理多元分布。
5. 注意信托受益人本身的安排、避免无合理理由向信托受益人以外的人士进行信托分配或支付。
七、家族信托发展情况、创新案例及券商资管的业务机会
(一)部分信托公司
(二)业务创新方向
随着我国信托的架构日趋成熟,家族信托业务也在创新中不断发展。在传统信托业务中,受托财产大多以资金的形式出现。在家族信托中,由于客户的信托目的和家族情况不同,信托财产也更加多元化。除资金外,保险金请求权、金融产品收益权、上市公司股份、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和艺术品等其他资产都能作为信托资产设立家族信托。
在财富管理市场快速发展之下,家庭服务信托也被认为是信托行业近年来的重大利好,有望成为行业“新蓝海”。家庭信托带有更强普惠性,业务模式简单,容易批量化推广,也降低机构管理的要求。这将信托业务扩展到广大的富裕群体,使得信托的独立性、风险隔离、定向传承等作用的以充分发挥,让信托的优势更多地优惠及千家万户,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2023年3月,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增“家庭服务信托”作为资产服务信托类型的业务品种。家庭服务信托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三)家族信托业务创新案例
(案例来源:中国外贸信托《中国家族信托可持续发展报告》)
股权信托:面向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东,将存量股票或股权置入家族信托进行委托管理。
1、案例1
客户背景:C先生,事业成功,即将退休,已婚,育有子女
客户意愿:客户对自己参加创业的某上市公司有较高的期待,希望把自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装入家族信托。
解决方案:以现金类财产设立信托,指定受益人为C先生及其配偶和子女;家族信托通过二级市场集中交易等方式认购股票;上市公司股份产生的分红将持续性回流家族信托,为受益人提供生活费、旅游经费、为子女提供生活费、教育基金、创业基金;通过将上市公司股份植入信托架构,避免了持有人离婚析产、丧失上市公司控制权等风险。
2、案例2
客户背景:W先生,超高净值人士,因担心未来企业经营风险波及个人财富安全,需对财产尽早进行保护隔离,保障子女未来的生活质量,防范家庭成员婚姻风险。
解决方案:将总保费4亿元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保险金信托,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未来保险理赔后由保险人将理赔资金支付至保险金信托的信托专户,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对信托资产进行投管理、对信托受益人进行定制化的资金分配。保险和信托结合的方式,实现了理赔资金的资产隔离、大额财富的长久保值以及财富的代际传承。
(四)券商资管业务机会
客户对委托资产的多元诉求以及不同机构的不同资源禀赋,催生出多种合作模式的家族信托。券商在财富管理业务转型过程中也开始逐步参与家族信托业务。券商的优势在于强大的资本市场运作能力以及投研能力,而且掌握众多民营上市公司股东的信息,具有大量的客户营销线索。券商类的家族信托在投资标的上更为丰富,投向更偏向权益类,更符合证券行业高净值客户的风险爱好。
证券公司在客户引进、资产配置等多方面可以同信托公司合作推动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
(1)直接拓客
联合经纪业务资源,挖掘有家族财富管理需求的高净值人士,同信托合作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券商资管提供投顾服务。
(2)联合银行拓客
同信托公司共同开拓银行渠道,集中信托在非标投资、证券公司在标品方面的投资优势,提供更多元的服务模式。
(3)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依托券商在标准化资产的投研优势,为拓展的家族信托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股票、FOF、衍生品及公墓基金等多类资产投资。基金投顾与家庭信托可以更好的融合,共同服务银行为主的客户群。
(4)承接委外需求,提供资产配置
券商资管产品可作为家族信托的配置品种,也可根据资金需求定制个性化资管产品,提供多元化的产品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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