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有高堂,下有妻儿。一场意外,小钱撒手人寰。百万赔偿金全部汇入继父账户,妻儿分文未得。孤儿寡母,凄凉无助,无奈诉至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分70%的赔偿款。法院会支持吗?
01基本案情
2023年6月间,小钱于江西省内从事采矿作业时遭遇不幸,虽经紧急救治,但仍不幸离世。随后,雇主向小钱的亲属一次性支付了包括丧葬费用、亲属抚恤金、死亡补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总计1408000元,全额转账至唐某(小钱继父)的银行账户内。然而,唐某与其配偶聂某(小钱之母)却将该笔赔偿款全部据为己有,拒绝向小钱的配偶欧某及其子钱甲进行任何分配。面对此景,欧某与钱甲只得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决他们应获得赔偿总额的70%。
在法庭上,被告唐某与聂某提出以下辩解:首先,赔偿总额中需扣除丧葬费用302404元、为小钱清偿的生前债务210000元,以及处理小钱后事所产生的交通、误工等各项费用55200元后,再进行分配;其次,对于剩余的赔偿款,二被告应享有更大的份额。
原告欧某与小钱婚后关系长期不和,2019年欧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被驳回,但此后便未再与小钱共同生活。相比之下,二被告与小钱共同生活长达数十年,且二人均已年满60周岁,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对小钱的依赖程度更深。因此,在分配赔偿款时,被告唐某与聂某应分得更多,原告欧某则不应分配或仅分配少量,原告钱甲的分配份额也应相应减少。
此外,经法院调查得知,小钱的生父钱乙居住在湖南,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但钱乙既未出庭,也未明确表示放弃其相关权利。
02法院审理
被告办理小钱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是否应从赔偿款中扣除?
经过法庭的审慎审理,法院判定,被告在未获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花费大量资金为小钱操办丧事。同时,被告亦未能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来证明302404元丧葬费用的实际开销。此外,如此高昂的丧葬费用与我国倡导的反对奢侈浪费、鼓励文明节俭的社会价值观相悖。然而,法院也充分考虑了当地一般的丧葬开销以及小钱遗体火化、骨灰运送回乡安葬等实际必要的支出,因此,酌情将小钱的丧葬费用定为7万元。另外,鉴于被告及其家庭成员是自驾前往事故地点,法院合理地将交通费酌定为6000元,误工费则为5000元。对于被告超出此范围的丧葬事宜相关开销,由于原告未予承认,故应由被告自行负担。
被告用赔偿款代小钱偿还生前的21万元债务是否有效?
关于死亡赔偿金,其法律本质是对财产损害的补偿,专为死者的近亲属所设,具有鲜明的人身专属性质,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金。据此,死者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死者的近亲属利用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同时,由于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来证明那21万元债务的真实性,加之二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代为偿还小钱生前的债务,此举构成无权处分。因此,对于二被告所提出的应从赔偿款中扣除这21万元债务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接受。
死亡赔偿金应按何种标准进行分配?
死亡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赔偿款项并不构成遗产,而是针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者离世所遭受的损失提供的经济补偿与精神慰藉,应归属于死者的近亲属共同所有。在此案中,雇主一次性向小钱的家属支付了1408000元作为赔偿,其中并未详细区分各项赔偿的具体项目,而是作为一笔综合性的死亡赔偿金。在进行分配之前,应首先扣除丧葬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必要的支出。
对于剩余的赔偿款项,应遵循均等分配原则与特殊照顾原则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权利人与死者生前的共同生活紧密度、抚养时间的长短以及分配权人的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在此案中,被告唐某作为小钱的继父,在小钱年幼时便与其共同生活,并承担了抚养责任,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有权参与赔偿金的分配。尽管唐某与聂某年岁已高,但他们仍有其他四个子女可以依靠赡养,与小钱的经济依赖关系相对较弱。原告钱乙在小钱年幼时便返回湖南并重新组建家庭,与小钱的共同生活紧密度较低。因此,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唐某、聂某与钱乙的份额不宜过高。而钱甲由于年龄尚小,在未来的成长和教育过程中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且与小钱的经济依赖关系更为紧密,因此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可以适当增加其份额。
综合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欧某应分得赔偿款234869.25元,原告钱甲应分得359213.25元,原告钱乙应分得135904.78元,被告唐某应分得275663.47元,被告聂某应分得321349.25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力。
03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外出工作期间因意外不幸身亡,随后其直系亲属间就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产生了争议。这类案件常常交织着复杂的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成员的社会期望。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即在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应均等分配,同时,还需综合考虑被扶养人与死者之间的亲疏关系、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经济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对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者、年迈或患病者给予适当的关照。
因此,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必须全面考量各种相关因素及法律条款的规定,以严谨且专业的态度传递司法的温暖,同时,还要兼顾国家法律、天理与人情,确保最终的处理结果既严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还要细致关怀当事人的情感诉求与人际关系等,真正实现司法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家庭和睦幸福方面的积极作用。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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