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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法院可冻结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的被执行人配偶存款

2024-09-12

前言:2024年2月27日,备受瞩目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如期上线,并向公众全面开放。最高法已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严格查阅该案例库,并依据库中相似案例作为裁决的重要参考。因此,这些入库的案例无疑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不容任何质疑。

编者说:当丈夫作为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发现其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有款项,于是对该账户进行了部分冻结。对此,妻子打算向法院递交异议申请,主张该账户内的存款是她与丈夫共同经营所得,而非丈夫个人的财产。她这样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呢?


壹、裁判要旨

当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应进行深入调查,以确认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共同持有财产。即使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是以个人名义存入,但如果无法提供确凿证据来证明这些存款完全属于其个人财产,法院则有权对被执行人共同拥有但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措施。

贰、基本案情

武某与高某因劳动报酬的争议而对簿公堂,此案由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济宁开发区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进行审理,并作出了(2022)鲁0891民初722号的判决。判决内容要求高某在十日之内向武某支付8500元的劳务费。判决宣布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济宁开发区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发现高某名下并无可执行的财产,且高某通过拒接电话、躲避法院人员等手段逃避执行,使得案件一度陷入困境。面对此情况,济宁开发区法院决定进一步查询高某配偶张某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情况。

经查询,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有十七万余元的存款。于是,法院迅速冻结了张某名下的部分存款,并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

得知此事后,张某前往济宁开发区法院,打算提出异议申请。她表示,这十七万余元的存款是她与高某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并非高某个人的财产。

叁、法院裁判

根据法院的有效裁决,当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在操作后通知其配偶。若配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这些财产。理由阐述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有权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依据这一规定,若第三方占有的财产为被执行人与其共有的,法院可以先行查封该财产,随后进行财产分割。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内容,被执行人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有权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账户财产。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与案外人张某在1999年11月29日结为夫妻,之后两人共同经营并积累了十七万余元的财产,这些资金被存入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这部分存款明显属于张某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张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包含了被执行人高某的个人财产部分。因此,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高某的部分,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如果共有人对查封、扣押或冻结没有异议,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这些共有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第二款,共有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后,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这些财产。

在本案中,经过法律解释和沟通,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表示无异议,并同意划拨部分存款以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高某应支付的金钱义务。这可以被视为双方已经进行了财产分割,因此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基于此,法院在2022年11月24日作出了(2022)鲁0891执1367号的执行裁定,确认济宁开发区法院之前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中,关于武某的义务已经得到完全执行,并正式结案。

肆、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

执行: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891执1367号执行裁定(2022年11月24日)

来源: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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