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账户被冻结,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不久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张某是一名工厂员工,勤勉工作了数十年,好不容易盼到了退休的日子,本应安享悠闲的晚年生活,却不料自己的财务账户突然间被查封。事情回溯至2019年6月,某企业向银行借贷了一笔总额约380万元的款项,该企业主管随后请求张某及其他五位友人,希望他们能作为此笔银行贷款的保证人。出于人情考虑,张某等人最终在贷款担保协议上签了字,为该企业的借款行为提供了担保。
然而,贷款期限届满时,该企业却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银行因此将该企业及张某等六人一并告上了七星区人民法院。法院宣判后,由于企业及张某等人未能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所规定的责任,银行随即申请了强制执行。2024年6月,法院作出了执行决定,查封了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其他五人的案件另行处理)。
面对此情况,张某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指出该账户实为他的退休金账户,每月领取的社会保险退休金是他唯一的生活费用,且当前家庭经济状况极为困难,因此恳请法院中止对其退休金账户的执行措施。
法院审理
七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款之规定,“若被执行人未遵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并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第254条第1款所述,“被执行人未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需确保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费用”,上述条款均明确授权人民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案执行过程中,七星区法院虽对张某的养老金账户实施了冻结,但已为其保留了必要的生活费用,仅对其超出生活必需的部分进行了冻结与扣划。因此,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养老金账户并无不妥,其提出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七星区法院驳回张某的执行异议后,张某未提出复议申请。
法官说法
担保行为,绝非仅仅是“落笔签名”“友情站台”这般轻率。一旦作为保证人在借据、协议上签署确认,便意味着要肩负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假使被保证人丧失偿债能力或无法践行合同条款,保证人则需承担起保证的责任。因此,保证之举蕴含风险,万不可因“盲目追求情谊”“碍于情面难以推辞”等个人主观上的误解,而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之中。
来源: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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