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需支付赔偿款为由向其姑姑借款。后夫妻双方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该笔债务归男方所有,姑姑因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将男女双方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尚欠的借款及利息, 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小李与小江原本是夫妻关系。2018年,小李以发生交通事故需支付赔偿款为由,向其姑姑李阿姨借款35万元。之后,李阿姨向小李出借35万元。2019年,小李还款10万元;2021年3月,小李还款15万元。2021年9月,小李与小江离婚。李阿姨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将小李、小江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尚欠的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小李认可借款事实,但辩称双方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故不同意给付利息。小江认可前述借款发生在其与小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认为二人现已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该笔债务归小李所有,故案涉借款应由小李负责偿还。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李阿姨向小李出借35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2021年9月,小李与小江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姻关系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庭审中,小江认可上述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中,小江与小李虽已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姻关系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因此,小江仍需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在清偿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小李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因李阿姨与小李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故对李阿姨主张的利息,仅支持逾期利息。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小李与小江对该1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离婚”无关,核心看“发生时间”与“用途性质”: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满足“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衣食住行、医疗、子女教育等)或“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共同投资、经营生意等)任一情形,即便后续夫妻双方离婚,该债务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
2. 离婚协议的债务约定具有“内部性”,不可对抗外部债权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达成的内部约定,仅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抗外部债权人。
3. 夫妻一方对配偶借款的“追认性表述”需谨慎,可能直接导致债务共担:夫妻一方事后对配偶的借款行为作出追认(如口头认可、书面签字、微信/短信确认等),即构成“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对配偶未经协商的借款行为,切勿随意作出认可、承诺还款等表述,避免因自身言行陷入债务纠纷。
法官在此提醒,对债权人而言,出借资金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借款事实及债务性质,同时留存完整的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借条等证据;若借款后夫妻离婚,应及时向双方同步主张债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对夫妻双方而言,一方对外借款时,另一方需谨慎对待,若对借款不知情或不认可,应及时明确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离婚时签订债务分配协议需谨慎,充分认识到协议的内部约束力,提前与债权人沟通债务清偿方案,避免因离婚协议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而承担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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